背景知识
功利主义,即效益主义,提倡追求“最大幸福”。它是道德论坛精要刊发,以飨读者。
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其中,违法论所有讨论的是,什么行为在刑法上是不正当的,是被刑法禁止的;责任论所讨论的是,在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就违法行为进行谴责。
在当今世界的刑法理论中,将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要素,几乎已成定论。将行为、结果等侵害法益的客观要素作为违法要素,也完全没有疑问。争论的问题主要是,如何理解和判断违法行为?故意、过失是违法要素还是责任要素?没有故意、过失的客观法益侵害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所有禁止的不正当行为?故意、过失实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客观上保护了法益时,是否属于刑法上的违法行为?这些就成为需要讨论的问题。
从形式上说,违法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而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一定是恶的行为。问题是,依据什么标准判断行为的善恶?实质的问题是,刑法应当禁止何种行为,为什么禁止某种行为。伦理学讨论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其中具影响力的学说是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行为功利主义依据行为自身所产生的效果的好坏,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规则功利主义则根据在相同的具体境遇里,每个人的行为所应遵守准则的好或坏的效果,判定行为的正当与否。
上述两种理论在刑法中体现为结果无价值论和二元论。结果无价值论的基本立场是,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如果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同等法益,就阻却违法性,这可谓行为功利主义的反映。LoCaLhOsT二元论将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同时作为违法根据。最有影响力的二元论者所称的行为无价值,是认为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即使保护了更为优越或者同等利益,但只要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基准或者规则,就具有违法性。这是规则功利主义的观点。刑法绝对排斥处罚正当行为,故需要确定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标准。我在这里仅讨论什么行为正当(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而不是讨论处罚什么行为正当。
(一)理论地位
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比较尴尬。如果规则功利主义者强调,经验证明违反某些规则通常造成法益侵害时,人们就无论如何都必须遵守这些规则,便成为义务论者;如果规则功利主义否认自己是义务论者,时刻用行为的结果来辩护规则,它便转向了行为功利主义。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规则与功利有冲突时,规则功利主义要么违反规则追求好的结果,要么维护规则舍弃好的结果。况且,规则功利主义不可能构建出一套规则体系,使一切存有疑问的行为得以合理化。一旦灵活地设立具体规则,实际上就成为行为功利主义者。二元论的地位就如同规则功利主义的地位。
例如,甲发现被追杀的被害人乙隐藏在下水道井盖下,凶手丙追来后问乙在哪里,按不得说谎的规则,甲要对丙说实话,但结果是乙被甲杀害。这显然不当。规则功利主义会说“说谎是不对的,除非为了挽救无辜者的生命而对恶人说谎”。此时,规则功利主义者就成为行为功利主义者。再如,就正当防卫而言,二元论考虑了功利,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就偶然防卫而言,二元论仅考虑了规则,已经演变成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者。
按照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行为正当与否取决于结果的好坏。所以,当凶手询问被害人行踪时,讲真话反而可能构成帮助犯,因为他故意帮助凶手造成了杀人结果。同样,面对正当防卫与偶然防卫案件,行为功利主义都能得出无罪的结论,因为二者的功利完全相同。行为功利主义没有摇摆不定的现象,将它运用到刑法学的违法性领域,会使违法性的认定更为明确,能够防止恣意判断。
(二)刑法目的
结果无价值论与二元论都认为,保护法益是刑法的目的与任务。但是,规则功利主义不是考察行为本身是否直接实现刑法目的,而是考察是否通过遵守某种规则实现刑法目的。
然而,其一,从手段与目的的逻辑关系上来说,既然是为了保护法益而确立规则,为什么要求人们在某些场合以侵害法益为代价遵守规则呢?这恐怕是舍本逐末!其二,二元论表面上只是在结果与行为之间设立了一个规则中介,实际上将规则作为目的本身进行保护,与其声称的将保护法益作为刑法目的存在冲突。其三,从实际后果上说,二元论也不利于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以偶然防卫为例。甲正在瞄准乙扣扳机,丙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开枪将甲射中身亡,客观上制止了甲杀害乙的犯罪行为。按照二元论的观点,结局只能有两种:在丙“遵守”规则不开枪射击的情况下,无辜的乙被杀害,甲被处以故意杀人罪(可能是死刑);在丙“违反”规则开枪射击的情况下,无辜的乙不被杀害,正在故意杀人的甲遭受枪击,丙被处以故意杀人罪(可能是死刑)。恐怕没有人会认为前者比后者更好。二元论将一般性规则看得比人的生命还重要,宁可牺牲无辜者,也要捍卫规则,其结果只能是违背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
2000年7月16日晨,某县一位即将临产的孕妇在丈夫陪同下乘长安面包车向医院疾驶。途中,交管所四名执法人员发现该面包车有非法营运之嫌,于是对其检查,在明知该车运载的是急需到医院抢救的临盆产妇后,仍继续询问驾驶员、检查有关手续、取下钥匙不让车开走;同时对产妇丈夫进行询问、记录材料,延误了产妇的抢救时间。产妇到医院后因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从这个交警拦车的案例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机械性地遵守事先确立的一般性规则是不可能保护法益的。
行为功利主义主张,为了更好的后果,可以放弃对日常准则的遵守。因为规则功利主义所确立的规则是为了保护法益而制定的,因而要服从法益保护目的;这种规则只是一般性规则,总有例外,所以,在例外的场合,必须优先保护法益,而不是优先维护规则。以前述偶然防卫为例。将行为功利主义运用到刑法学中,就会发现,由于丙开枪射击的行为阻止了杀人者甲的行为,保护了无辜者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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