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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判断行为正当与否           
以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判断行为正当与否
生命,故丙的行为是保护法益的行为,因而是正当行为。

(三)行为规范

将规则功利主义运用到刑法学中来,旨在使刑法发挥行为规范的作用。但是,在刑法学中,规则崇拜的结果,似乎只能适得其反。

1.二元论的逻辑是,一个对保护法益通常有用的规则,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于任何场合。然而,规则都是滞后的。让国民遵守陈旧的规则,必然形成过于限制国民的行动自由的结果。

2.规则功利主义不可能提供一种规定了我们在现实中所应采取行动的无冲突、无例外的具体准则的体系。况且,如果将例外纳入规则,就会导致规则太多或者太具体以至于难以遵守。刑法学中的违法性领域实际上是对例外现象的处理,刑法不可能规定全部例外现象,故当今世界的刑法理论都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存在与承认,就意味着不宜在违法性领域运用规则功利主义。

3.规则功利主义者建立规则的基础只不过是以往的经验,所以,这些规则只不过是“粗浅的常识”、“笨手笨脚的规则”、“行为的粗糙指导”,不能直接以行为是否遵守规则的为根据判断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

4.规则之间存在冲突是常有的现象,通过使国民遵守规则以预防犯罪的观念,在许多场合会使国民束手无策。

按照行为功利主义的观点,破坏或者违反一个规则可以带来数量更大、范围更广的功利时,就允许对这一规则的违反。结果无价值论并非不讲规则,而是有一个简单的、基本的规则(指导),并且要将这种简单的、基本的规则贯彻到具体境遇中。

(四)违法本质

二元论主张,违法性是指违反了保护法益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所以,当符合规则的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结果时,该行为也是合法的。但是,行为时的行为规则,并不是完全与法益侵害结果相对应的。二元论将一般境遇与特殊境遇混为一谈,让人们在特殊境遇时也按照一般境遇时的规则行事。从总量来说,也不符合支撑二元论的规则功利主义所追求的效果。

其实,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本身就是行动功利主义在刑事立法中的体现。因为,承认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正当化事由,就是因为该行为从结局上讲是功利的。对行为功利主义的一个批评是,在冲突的处境中,“较大的恶”并不必然是“较小的恶”的唯一替代,因而其基本原则不是自明的。但是,这一批评不适合于刑法学。因为在刑法学中,只有当法益之间存在冲突时(即正与正的冲突时),才允许以牺牲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法益。换言之,在刑法学中,保护大的法益的唯一方法是牺牲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时,才允许实施紧急避险之类的行为,所以,行为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在刑法中是自明的。

(五)责任主义

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联系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判断行为的正当与否。二元论也将故意、过失作为判断行为本身是否正当的标准。其实,从规范违反的角度来说,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对规范的违反程度是一样的,不能说故意犯罪100%地违反了规范,而过失犯罪只是违反了规范的60%。人们通常所称的违法程度不同,并不是指对规范的违反程度不同,而是实质的违法程度不同,即侵害的法益不同,或者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正因为故意杀一人与过失杀一人侵害的法益相同,侵害的程度相同,所以,故意过失不是违法要素,而是责任要素。

行动功利主义的缺陷之一是,将结果的善恶作为最终标准,而不考虑道德标准。但在刑法上,由于必须区分违法与责任,这一点反而成为优点。其实,区分行为本身是否正当(违法)以及应否谴责行为人(责任),可谓人的天性,连儿童也能够把握这一点。

(六)正义理念

规则功利主义有一个明显优点,即通过建立符合正义的规则,避免非正义的功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为功利主义必然得出非正义的结论。

行为功利主义受到的最大攻击之一是,它可以认可非常不平等的善恶分配,如为给五个人进行器官移植,可以杀害一个人。但是,其一,“这些荒诞不经的例子实际上与实际原则的选择毫不相干。”其二,由于承认将生命作为手段会导致极为普遍且严重的后果,故原则上应当禁止将生命作为手段。然而,如果不允许以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保护更多人的生命,则意味着宁愿导致更多人死亡,也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这难以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由此看来,至少对保护多数人生命而不得已牺牲一人生命的行为,应排除犯罪的成立。但是,只有在被牺牲者特定化的场合,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保护其他人的生命。故在器官移植的设例中,不可以任意挑选一个健康的人进行器官移植。

(七)权利保障

行为功利主义受到的另一批判是,要求人们牺牲自己的小利益以追求人类的大利益,因而不能保障人们的权利。即使这种批判是有道理的,在刑法上也能得到有效克服,因为这个问题在刑法上主要涉及的是不作为犯罪,但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有严格的条件,不会因此而扩大处罚范围。即使德国刑法第323“条规定的见危不救罪,也以容易救助他人,或者说救助他人并不给行为人带来明显负担为条件。

(八)小结

在伦理学上,有的学者对行为功利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进行了综合或折中,但折中观点的共同点是,在发生冲突的时候采取行动功利主义。违法性领域处理的就是存在冲突的情况,而且是行为规范与行为终极标准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所以,即使行为功利主义在伦理学上存在问题,但将它运用到专门处理冲突的违法性领域,反而没有问题了。

总之,刑法绝对排斥对正当行为的处罚;评价行为正当与否,应当采取行为功利主义,因而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在两种法益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通过法益的衡量,判断行为正当与否;行为正当与否,与行为人应否受谴责,不是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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