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的规定向股东主张返还所接受的利润分配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且必须是在债务得不到满足时才可以提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违法分配利润的公司
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直接损害主体就是公司,所以公司当然的享有请求权,请求权来源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股东因为公司违法分配获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要返还给公司。当然,根据目前各国的公司法规定,并不是所有股东获得的违法分配利润都要返还给公司,这里也存在着对于更高利益的保护,保证交易秩序的合理发展。
3违法分配利润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如果关于公司财产的破产已经3砂台,那么在此期间破产管理人对股东行使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所以破产管理人也可以追究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
(二)对董事责任的追究
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违法分配利润追究董事责任,但根据第113条、第167条可以推出我国《公司法》也有对相关董事追究责任的规定。《公司法》第1l3条第下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而第167条第一至四款规定了分配顺序,如果公司分配利润过程中违背了第167条的规定,没有在董事会仁提出异议的股东将要承担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方法,如认为承担的责任应该补充责任,当存在部分股东无法返还违法分配所得的利润时,由董事承担补充责任;另外一种理解就是认为董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当存在部分无法返还违法分配所得的利润时,由董事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我认为由董事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更为合理,第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提出的,董事参与了方案的制定,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才能到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为了促进董事的勤勉义务,有必要增加董事的责任;第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最后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进行审议的恶意股东使得公司、债权人等利益受到了侵害,而董事一般都是公司的股东,所以董事要承担与其他恶意股东一样的责任。基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没有提出异议的董事要对没有返还违法利润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从如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违法分配利润中追究董事的责任与德国、美国相近,但对免责条款及时效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只要董事在董事会上提出异议即可,没有采用德国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美国的营业判断标准的作法。
(三)对股东责任的追究
股东善意取得的分配不予返还,是各国公司法的通例,这一规则与法律规定董事、恶意股东在违法分配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相结合,把违法分配的责任风险配置于董事及恶意股东,而不是善意股东。我国在追究股东责任方面,仅规定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法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而日本、德国、美国都规定从不同角度对善意及恶意股东进行区分,日本、美国以及德国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规定了如果公司存在违法分配利润的情况,接受了金钱等的善意股东不用返还接受的利润,债权人在此时只可要求恶意股东返还与接受的违法支付相应的金额。这些国家都对股东违法分配利润的主观意思进行了规定,意义在于第一,在保护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冲突中,侧重于保护动态安全,有利于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第二,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示的资本制度可能并不能给债权人以足够的信息,知情的董事、股东必须以对债权人负责的态度,以促进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处分公司资产。在法宝资本的公示含义淡化之后,债权人不必完全信赖于静态的概念化的资本,而是要信赖于董事,这就必须要求加强董事的诚信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追究方面与其他三个国家对比来看规定的相对简单,仅规定了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法》第167条第5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另外,根据公司法新增加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违法分配利润制度当中,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逃避公司的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润,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此时,应该否认公司的法人格,追究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的股东连带责任,此处追究责任可以理解为对恶意股东责任的追究,可见,我国虽然没有严格区分善意股东及恶意股东在承担责任方式上的区别,但根据具体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滥用股东独立地位的恶意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