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证诈骗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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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企业的财物被骗必将给国家、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失。所以其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无需多论的。 其次,信用证诈骗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国际贸易结算制度。信用证是银行开具的承诺付款的保证,实际是银行信用对商业信用的一种补充。其目的在于通过运用一个或多个银行的金融技能及信誉,加速国际间付款的进行。。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极为重要的付款方式,信用证诈骗活动使信用证本省的信誉受到破坏也就造成了对信用证结算这种支付方式的破坏。同时也有损银行信用和银行的正常业务程序和管理秩序。 (二)信用证诈骗犯罪主观上应为直接故意 有的学者主张应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观要件,有的学者主张不必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只需将直接故意作为其主观要件。笔者也支持有后一种观点。《刑法》中既然并未要求信用证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只要其实直接故意地实施了信用证诈骗行为,就可以认定其构成本罪。至于其主观目的则完全不是罪与非罪的标准了。 四、关于信用证诈骗犯罪的防范的一点看法 信用证诈骗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信用证结算的金额都比较高,所以一旦被骗就要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信用证的结算发生在国际贸易中,所以一旦遭到诈骗就难以补救。因此说“这种不幸事件必然是预防胜于治疗”。 但信用证制度本身的特点就决定了,要从制度上防止信用证诈骗实际是不可能的。有些人错误地认为银行能在防止诈骗的问题上发挥作用,事实上却不是这样的。LocaLHOSt“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中载明或附加的一般及特殊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任何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描述或对货物发货人、承运人、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或清偿能力、行为能力或资信状况,概不负责”所以要防范信用证诈骗犯罪只能依靠当事人自身。 首先,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部应该注意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必须对信用证制度有准确地把握,有足够的航运知识,有可疑的情况下,能够利用航运技巧来避免风险。 其次,要注重收集信息,建立起便捷、时效的信息通道。尤其是对国际商会翻出的避开某些公司、某些货源的警告,以及与之交易的公司的资信状况或船舶公司的运营状况都必须收集到足够的及时的信息,并对之做出准确地分析。 最后,还必须要有足够的警惕性,防止因疏忽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信用证制度,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结算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也比较复杂。信用证诈骗犯罪也因此更加难以防范。而其社会危害性又极大,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诈骗犯罪进行深入研究,以对其进行有效防范和打击。以期保护国际结算制度的健康发展,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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