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析 |
|
|
建设这种公共物品不现实,因此,政府作为管理者应该对从事生态建设的单个经济主体进行补偿,以激励他们的积极性。其次,生态环境问题中的受害者也应得到补偿,包括生态环境破坏中的受害者和环境治理中的受害者,给受害者以补偿符合一般的经济原则和伦理原则。生态补偿的范围很宽,针对不同的情况设计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害者一般是由政府制定政策予以赔偿或由污染者或破坏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护环境和建设生态做出贡献者则应给奖励、补贴或优惠措施;对造成环境污染者一般要求其以支付排污费的形式进行补偿;对造成生态破坏者则要求其支付生态破坏补偿费或优惠措施;对造成环境污染者一般要求其以支付排污费的形式进行补偿;对造成生态破坏者则要求其支付生态破坏补偿费。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的核心问题,关系到补偿效果以及补偿者的承受能力,补偿标准应该考虑资源的生态价值和保持生态环境的不进一步恶化所需的费用。其收费标准应根据造成的生态效益损失程度、恢复费用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来确定。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复杂性和受科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事实上对损失的环境价值进行计算非常困难,即使能计算出来,其费用之高也是被征收对象难以承受的。从公平的角度看,补偿数额应大于至少应等于损失量或效益量,才能保证补偿的充分足够。 补偿的范围。生态补偿的范围很广,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应设计不同的法律制度。如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是一种专项的财政转移支付,是政府为了各地生态系统的持续性、协调性发展而使用的一种财政手段,其资金必须投向急需资金的生态脆弱地区和大型环境工程的建设。目前,财政转移支付是我国实现生态补偿的主要途径,资金缺口相当大的。因此,应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改善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投向。增加环境保护投资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生态的重要措施,生态环境的建设和改善需要强大的资金投入。另外,征收生态税也是防治污染、改善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是利用价值规律,通过征收适当税额给损害环境资源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外在的经济压力,促使其节约和综合利用自然资源、减少和消除环境损害 上一页 [1] [2] [3]
|
|
上一个论文: 论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下一个论文: 浅谈我国矿产资源法律保护问题及对策
|
|
|
看了《关于生态文明视野下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探析》的网友还看了:
[免费范文]试论生态文明视阈下环境法治建设研究 [法律论文]试论生态文明视阈下环境法治建设研究 [经济论文]关于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研究与探讨 [经济论文]关于我国企业薪酬管理有关问题探究 [企业管理]关于高校考试管理工作的一些探析 [企业管理]关于会计教学方法与教学质量 [经济论文]关于对固定资产转资滞后的几点思考 [今日更新]关于国学与软实力关系若干问题的思考 [今日更新]关于人民助学金的民主评定 [今日更新]关于我国民族法与民族法学的几个基本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