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行为研究——以刑法为视角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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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诉讼欺诈/诈骗罪/欺骗对象/财产处分 内容提要: 诉讼欺诈是一种独特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诉讼欺诈行为的 定性分歧较大。事实上,诉讼欺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因而应按诈骗罪定罪量 刑。诉讼欺诈行为侵犯双重具体的社会关系,但其直接客体是单一客体。诈骗罪中的被 骗人与被害人不必是同一人,但被骗人与财产处分者必须是同一人;在被骗人与被害人 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被骗人为基准来判断处分意思和处分行为。 一、诉讼欺诈行为界说 诉讼欺诈(又称诉讼诈骗或诉讼诈欺),是指行为人为非法获取他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 的判决,从而获取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 诉讼欺诈是近年来社会上出现的一种较为独特的危害行为,其行为方式多样,形态各 异。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从行为人赖以提起民事诉讼的证据来源的角度,可以将 诉讼欺诈大致概括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行为人自己伪造证据,即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债 权债务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明,如借据、还款协议、债务担保协议、债务清偿证明等 。这种类型的诉讼欺诈从事实到证据,从内容到形式都是虚假的,是行为人虚构和伪造 的。二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隐私,胁迫其以书面形式自证虚构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类 型的诉讼欺诈所依赖的事实是虚假的、不存在的,其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不是被害人真实 的意思反映,而是在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被迫作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虚假的意思 表示。LOcALHoSt但从字面和形式上看,它却是真实的——它确实是被害人自己书写的证明其与行 为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其形成的非法性和内容的虚假性在形式上都无从体 现。三是行为人利用被害人的错误或失误,以被害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债务文书为凭据, 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最典型的事例如借款人已经归还了借款,但由于遗 忘或出于对出借人的信赖,没有索回或销毁借款凭证,致使欠款虽已偿还但借款凭证却 仍保留在出借人手中的情况。这种类型的诉讼欺诈所依赖的事实和证据在过去曾经是真 实的,但由于被害人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因而在行为人提起诉讼时这种债权债务关系 事实上是不存在的,而如果被害人提不出其他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 ,那么从***). [24]冯军(译).德国刑法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8. [26]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下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906. [28][德]汉斯·海恩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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