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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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明确了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这就要求夫妻双方在对财产进行约定时。一定要从理性的角度,要在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和日后自己的切身利益的前提下、结合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作出慎重的处断,减少因鲁莽行事而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且书面的约定对于日后顺利解决由此而发生的纠纷提供了依据,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最后,明确了夫妻间的约定必须要维护第三人即相关债权人的利益,新《婚姻法》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交易法则,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防止有些夫妻借财产约定逃避债务,因此作出了如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的一方财产清偿。”可以看出,对于夫妻一方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对抗另一方债权人时,必须具备“要让债权人知晓”这一基本条件。在实际交易的过程中。债权人一般要考虑债务人的资格条件,以保证其交易的安全,而其交易对象处在一个稳定的婚姻关系期间,债权人往往基于对其夫妻双方的当初信任而进行交易,也就是说,此时作为债务人的应是夫妻双方而并非是夫或妻一方,如果夫妻事先有约定财产分别归属的而下告知债权人的或者与债权人形成了合法的债务关系后才有这种约定,这显然债权人的利益处于一种较大的风险当中,这违背了债权人的本意、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不能够对抗第三人:发生纠纷时,仍应以夫妻双方财产予以清偿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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