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不够周延,理论界需要在行政法基础理念的基础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进行反思、重构,以便为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找到一个有效、合理的诉讼救济途径。
总之,行政合同纠纷在我国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这对我国行政法制进程有所阻碍的事实是不可忽视的。解决这些纠纷的救济途径必须明确,应当在最短时间内,确立一个贯穿其始终、分阶段性、具有针对性的救济制度,以能够有效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行政管理的高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树义.行政合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 张建淼.行政法学[m].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余凌云.行政契约论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吉龙华,杨红英.论行政合同法律性质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j].行政与法,2002,(1)。
[5]李卫华.行政合同的行政性[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2,(2)。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z].1994-8-3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z].1999-4-29。
[8]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z].1989-4-4。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z].199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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