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82页;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2页。
[39] 在英美法系,自1886年英国“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er v coultas”案之后,纯粹精神利益损害作为一个独立的诉因即不存在困难,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纲要》第46节也肯认了纯粹精神利益损害的可赔性。在大陆法系,类似的案件则只能通过健康权损害加以解决,如德国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民事判例集56第163页记载的一个案例:原告丈夫被被告的轿车撞伤后死亡,原告对因精神郁悒而造成的健康损害主张赔偿,联邦最高普通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健康权损害主张。本文后面所述的两个大陆法系震惊损害典型案例也是以健康权损害作为案由的。相关观点还可参见潘维大:《第三人精神上损害之研究》,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马克西米利安·福克斯著,齐晓琨译:《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0-85页。
[40] 世界卫生组织对健康所下的定义是:“健康是指生理、心理及社会适应三个方面全部良好的一种状况,而不仅仅是指没有生病或者体质健壮。”
[41] 如果从隐私权侵害的角度,本案似也可归入隐私权侵害,但美国法律研究院举出此例的目的并不是说明隐私权受到损害,而是为了证明纯粹精神利益损害的可赔性。
[42] 美国法律研究院:《侵权法重述—纲要》,肯尼斯·s·亚伯拉罕, 阿尔伯特·c·泰特选编,许传玺、石宏等译,许传玺审校,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0-24页。
[43]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82页。
[44] see 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er v. coultas(1886)12 vlr 895.
[45] see victorian railways commissioner v. coultas(1888)13 app cas 222.
[46] see dulieu v. white(1901)2 kb 669.
[47] 这就是本案法官肯尼迪(kennedy j)所阐释的著名的肯尼迪限制规则(kennedy limitation)。
[48] lg tübinggen njw 1968.1187.转引自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4页。
[49] lg frankfurt/m njw 1969,2286.
[50] 可预见理论主要用于作为判断案件近因之标准,最初是通过wagon mound no 1一案确立的。在该案中,被告因疏忽将熔炉中的燃油排放到原告的码头附近的水域,原告工人排放的溶化金属恰好点燃了码头水面上漂浮的燃油,大火烧毁了整个码头。上诉法院认为,行为人对其行为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取决于行为人能否合理预见到实际发生的损害。本案被告无法预见到水面上燃油可能引发火灾,无须对码头毁损承担责任。参见文森特·约翰逊:《美国侵权法》,赵秀文等译,中国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23页。
[51] see vivienne harpwood, modern trot law,(sixth edition).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2005,.p.42.
[52] 陈聪富:《因果关系与损害赔偿》,台湾元照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138页。
[53] dillon v. legg案,被告疏忽驾驶撞死了正在穿越街道的小女孩erin lee dillon。死者的母亲和妹妹就其震惊损害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以事故发生时,死者母亲并不在危险区域内为由,支持了死者妹妹的主张但驳回了死者母亲的主张。但二审法院认为,死者母亲也处于危险区域,对其主张予以了支持。see 68 cal.2d 728,441 p.2d 912, 69 cal.rptr.72(1968).
[54] 张新宝、高燕竹:《英美法上“精神打击”损害赔偿制度及其借鉴》,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55] 同注14。
[56] 在southern ry. v. jackson,146 ga.243,91 s.e.28(1916)案中,一位母亲横穿铁轨,她的两个孩子跟在后面。母亲虽然躲过了被过失开动的火车撞倒的危险,却亲眼目睹她的孩子被撞倒而遭遇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法院驳回了母亲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她不在危险区内。see[1925]i k. b. at 157.
[57] 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案, see alcock v. chief constable of south yorkshire police(1992) 1 ac 310.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9] 同注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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