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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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商事主体;企业名称专用权,但即使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企业,例如个体工商户等,也可以起字号。商号权受到法律保护,但与民法规则意义上的姓名权或名称权不同。商号权的特定规则只适用于商事主体,而不适用于非商事主体。例如,商号权须经商业登记取得,商号权可以作为一项无形财产加以评估并在一定条件下转让,商号专用权的范围一般限于同行业、同地区等。从商号权的具体内容上看,其本质上是作为一种财产权加以设置的,这不仅是商事主体特有的权利,而且其内容与法律规制和一般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姓名权、名称权存在根本性的差异,后者是一种人格权,不得用金钱直接评估其价值,不得转让。 3.商业信用权。即商事主体就社会对其产品、服务、经营管理、履约能力等综合情况的评价和信赖予以保全、利用,排除他人破坏的权利。 4.商业机会利益。即商事主体对其交易活动过程中所取得的优势可能性地位所享有的预期利益和成本利益。[6] 5.商业秘密权。即商事主体(经营者)所合法控制并采取保密措施的、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不为他人所知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三)责任内容规则 1.社会责任。在企业名义出现;(3)宣称以营利为目的。另一类是以某种方式显示出其面对不特定的人从事反复多次的有偿性活动,收入归自己所有,且用特定字号及固定场所从事该行为的个人。 四、商事主体范围界定中若干具体形态的分析 以企业形态存在的各类组织体属于商事主体是没有疑问的,下面将根据前面所述的标准对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若干种并未以企业名义出现的主体是否应属于商事主体进行分析。loCalhOsT (一)个体工商户、个体摊点、流动商贩 根据我国现行http://*,2008年4月18日访问。 [23]范健、王建文:《商法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页。 [24]徐学鹿主编:《商法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89页。 [25]数据来自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论坛论文。 [37]《教育法》第25条。 [38]参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以及《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51条。 [39]参见王保树主编:《2006年中国商法年刊》,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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