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侵权行为法的本质和社会功能决定的,侵权行为之构成,必须以损害事实为要件。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功能之一在于其补偿性,即对受到侵害的权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恢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行为法只能要求对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补救,而不可能也无必要对未产生任何损害的行为进行惩罚或要求行为人赔偿。[1]可见,损害事实是任何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因此,在实践中,是否存在损害事实是认定侵权行为能否成立的关键。但是损害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的企业超过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就可以认定特定区域的声环境受到了侵害。二,在法律缺乏明确规定的时候,以普通公众的可忍受限度为标准,超过普通公众可忍受限度的,就推定环境权益损害事实的存在。
环境权益损害的推定性特征,实际涉及的是举证责任问题。以一定标准推定损害事实的存在,实际上是将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举证责任转置于侵权人,即需侵权人举证证明不存在损害,否则就推定为损害事实的存在。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复杂性、潜伏性及科学技术性等特征,决定了环境权益损害的举证是很困难的。因此,环境权益损害的推定性对保护环境利益,防止侵害环境权益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权益损害的构成要件
损害作为一种事实现象,是行为人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的后果。由于侵害权利和利益的表现方式不同,造成损害的后果、程度等也各不相同。但是,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损害,要能够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就是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lOcAlhoSt[20]环境权益损害事实的构成要件包括:
1.损害由行为所致。环境损害不同于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在一定情况下,因自然变化也可能引起环境恶化,导致环境质量下降,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是无法适用法律来调整和规范的。因此,只有由行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定行为所引起的环境权益损害才可以适用侵权法和环境保护法。这是构成环境侵权损害事实的一个基本的要件。
2.合法权益的存在。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之所以能够获得法律上的补救,根据在于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在环境权益损害中,合法权益是指受法律所保护的环境方面的利益,这里所指环境具有特定的含义。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指环绕着中心存在物的存在的总合,即围绕某个中心存在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21]但是法律上的环境却是特定和有限的,具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2条所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因此,存在受法律所保护的这样一种环境利益是构成环境权益损害事实的前提。
3.损害的现实性。包括以下内容:一,损害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即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对环境利益产生不利影响,而其此种事实能够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和公平意识予以认定;二,从量上看,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环境法律规范的违反或者行为后果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并且超过普通公众的可忍受限度。
(三)环境权益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
对于环境侵权,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民事责任形式包括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环境法上的排除危害,是指国家强令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的民事责任形式。[22]具体包括以下含义:一,消除、治理已造成的污染,使其不再继续损害他人;二,设置或加强防治污染的措施、设备;三,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环境法上的赔偿损失,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者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形式。[23]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环境权益损害的非财产性特点决定了在造成环境权益损害时,不会给受害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因此,除排除危害外,对环境权益损害是否不能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呢?笔者认为,对环境权益损害同样可以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方式。这是由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所决定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决定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其具体内容包括:
1. 复原功能
在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的活动,致使环境污染或其他破坏生活环境的行为发生,造成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损害发生的情形下,通过使环境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对环境受害人所受到的生命、身体健康、财产等损害进行赔偿,从而使环境受害人重新复原到如同环境侵权行为未曾发生时的状况,并实现填补环境受害人所受损害之目的。复原功能又可以具体划分为:填补受害人损害以救济受害人功能和环境再生功能。[24]
2.惩罚功能
在加害人实施了环境侵权行为的场合,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主体上的不平等性和不可互换性特征,因此传统民事损害赔偿追求“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公平分担损害”的目的已不符合环境侵权行为类型。而通过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对环境侵权行为既是一种法律否定,又是一种经济打击,具有促使减少或停止环境侵权行为,最终达到惩罚、遏制环境侵权行为发生之目的。
3.保全环境功能
通过侵害排除民事责任方式,使环境侵权行为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促使加害人停止、消除或者排除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或危险,不仅能够使被污染或被破坏的环境得到治理、恢复和再生,而且,还可以在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侵权行为发生之前得以制止或消除,从而为最终实现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环境的目的,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可以看出,填补受害人损害以救济环境侵权受害人的功能,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核心功能,但并非惟一功能。损害的存在表明侵权行为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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