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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           
论环境污染中的损害事实
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25]因此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以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的实用性最强用以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但是,损害赔偿兼具恢复权利性和惩罚性的功能。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在于给受害人所受损害赔偿以保护个人的民事权利,但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这是针对加害人而言的,这种惩罚性与行政和刑事制裁方式的惩罚性有不同但是相辅相成。并且,既然法律保护人们的环境权益,即人们享有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的权利,一旦这种权利受到损害,即使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亦应做出相应的补偿。因此,对环境权益损害的赔偿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而赔偿的具体数额,需要法官在审判案件时自由裁量。此种赔偿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象征性赔偿,只要侵害了环境权益就给予一定赔偿,但是数额很低;另一种是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时,给予的数额较多的赔偿。

四、本案中对损害事实的认定
基于上述侵权法原理及环境权益损害理论,我们重新检讨本案所涉及的法理问题。
(一)是否存在损害事实
首先,本案中并没有因涉案路灯灯光侵害权利人的财产,也没有侵害人身权利而造成受害人物质利益上的损失,因而,不存在财产损害事实。其次,也不存在因涉案路灯灯光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致使受害人伤残或死亡的结果,因而,本案中也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事实。但是,被告造成的损害已满足了环境权益损害的构成要件:
第一,损害事实是由被告人在其经营场所东面展厅的围墙边,安装了三盏双头照明路灯引起的。路灯每日7时至次日晨5时开启,这些路灯散射的强烈灯光,直入原告居室,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
第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对环境的定义,本案中路灯灯光属于法律所保护的环境的组成因素,原告享有使之符合其正常居住环境的合法权益。
第三,被告永达公司经营场所的路灯开启后,灯光除能照亮永达公司的经营场所外,还能散射到陆耀东居室及周围住宅的外墙上,并通过窗户对居室内造成明显影响。在陆耀东居室的阳台上,目视夜间开启后的路灯灯光,亮度达到刺眼的程度。夜间,人们通常习惯于在暗光环境下休息。永达公司设置的路灯,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即损害达到了现实性。
因此,本案中路灯灯光已经造成了环境权益的损害,审理法院也认定“被告永达公司开启的涉案路灯灯光,已对原告陆耀东的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损害,构成环境污染”,其中正常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就是一种环境上的利益。
(二)被告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环境民事责任形式及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功能,被告首先应当停止正在进行的污染行为。因为光污染是一种暂时性危害,其随着光能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光能的消失而消失,因此,停止污染行为就消除了已造成的污染,排除了对受害人的侵害。其次,根据损害赔偿的补偿性与惩罚性功能,被告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侵害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原告应承担的为象征性的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官自由裁量。而审理法院认为“因陆耀东不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而对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但是环境权益损害是一种非财产损害,对其适用损害赔偿的目的,并非填补受害人损失,而是对受害人的一种补偿,对加害人而言是一种惩罚,数额应由法官根据侵害行为的持续时间、达到的程度、造成的后果等情节自由裁量。


注释:
[1] 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2页。
[2] 以下简称永达公司。
[3] “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
[4]周珂:《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
[5] 王作堂:《民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408页,转引自徐明,《人格损害补偿论》,1993年博士论文,第59页。
[6] 《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 侵权行为、责任之结果:赔偿》转引自徐明,《人格损害补偿论》,1993年博士论文。
[7] 《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 侵权行为、责任之结果:赔偿》转引自徐明,《人格损害补偿论》,1993年博士论文。

[8] 加藤一郎:《抚慰金的比较法研究》,载日本比较法学会会刊《比较法研究》,1982年版,第22页,转引自徐明:《人格损害补偿论》,1993年博士论文,第61页。
[9] 加藤一郎:《抚慰金的比较法研究》,载日本比较法学会会刊《比较法研究》,1982年版,第22页,转引自徐明:《人格损害补偿论》,1993年博士论文,第61页。
[10] 杨立新:《侵权法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9页。
[11]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0页。
[12] 王泽鉴:《不当得利》,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13]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14] 周珂:《环境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9页。
[15] 李艳芳“《环境损害赔偿》,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第65页。
[16]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0页。
[17] 曹明德:《环境侵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页。
[18] 吕忠梅,金海统:《关于拓展环境侵权制度的追问》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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