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盗牌索钱行为刑法评价问题探析           
盗牌索钱行为刑法评价问题探析

关键词: 盗牌索钱 盗窃罪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敲诈勒索罪 牵连犯

内容提要: 对盗牌索钱行为的刑法评价,有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等几种观点。基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理论,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详实的分析和讨论,论证出此种行为既可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运用牵连犯理论,对敲诈数额达起刑点的应实行二罪并罚。


一、案 例

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期间,朱某趁夜深人静之际,多次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选择停放稍偏僻的轿车,卸下牌照后藏匿于车辆附近,并留下联系方式要求车主向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100至600元不等,车主汇款后即告知车牌藏匿地点。至案发,朱某共窃得车牌近20副,并以撬盗的车牌为要挟敲诈勒索人民币3000余元。

二、基于盗窃罪构成的评价分析

1.车牌能否成为盗窃对象?车牌的可支配性、法律属性特征毋庸讳言,车牌需要制作材料费、人工费及补办登记手续费等费用,亦具有经济价值(对车主来说尤其如此)。故可成盗窃对象。

2.车牌可否估价及如何估价?车牌虽非随登记车辆不得单独交易,但即使是禁止流通物品甚至是非法物品如毒品亦可作为盗窃对象进行价值或数额认定,车牌无理由成为可估价物品的法律禁区。估价时,是应以材料费、人工费等实际成本费(盗窃对象的实际价值)还是补办车牌费用(车主直接损失)来计算?笔者以为,应以费用较高者为准。LOcalhosT

3.车牌是否符合“非法占有目的”之主观要件?盗窃中“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非法排除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以所有意思对财物进行使用或处分。在撬盗车牌勒索财物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并非意图占有窃取的车牌,只是将窃取的车牌作为敲诈的筹码,在敲诈未果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对藏匿的车牌废弃不管,并不作销脏处理。故为索钱而盗牌的行为不符合盗窃中的非法占有目的,难以构成盗窃罪。

4.敲诈行为是盗窃后变现价值的附属行为吗?

第一,行为主辅问题。(1)从生活经验判断,手段行为只是辅助目的实现的,盗牌是辅助敲诈的,敲诈不是盗窃的附属行为。(2)在行为人的意识中,意在勒索钱财,而非非法占有车牌,亦属勒索为主、盗窃为辅;(3)行为的主辅并不决定行为的定性、定罪及量刑,对数个行为皆应定性,后综合考评整个行为及各个行为的社会危害大小,运用罪刑相当、罪刑公平等原则进行定罪量刑。

第二,获利变现问题。从非法占有目的的获利方式看,盗窃虽既可通过对盗窃对象的使用(含占有、使用、收益)而获利,亦可通过对盗窃对象的处分而获利,都是直接指向盗窃对象本身的,且此种使用或处分变现系盗窃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应有之义(当然结果),不会扩大盗窃所侵害法益的范围和程度,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或吸收犯中被吸收行为),无需另行进行刑法评价。然盗牌索钱中,获利方式并非直接指向盗窃车牌本身,亦非法律意义上的使用或处分,而是采用了以车牌为要挟这一带有一定强迫性的方式,且是针对所盗车牌以外的财物,对新的法益造成了侵害,非盗窃中应有之义的获利变现方式,已非事后不可罚行为,对这种行为应另外进行刑法意义评估。这也是非法占有目的在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间的区别之一。故不能简单地认为,敲诈行为是盗窃后变现价值的附属行为。

5.盗牌自用或出卖行为如何定性?盗窃车牌自用或出卖符合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等主客观要件,经鉴定评估数额较大的,可构成盗窃罪。但如盗窃车牌可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则存在法条竞合。在法条竞合时,有特别优于一般、重法优于轻法等适用原则,综合案情考虑,此处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宜定为盗窃罪处罚。

6.起初盗牌目的为自用或出卖,盗牌后变为敲诈勒索,如何定罪?此明显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应分别定罪并数罪并罚。

7.盗牌(包括勒索、自用或出卖)当场使用暴力或使用暴力威胁等可否转化为抢劫?刑法之所以规定转化犯,乃因行为由和平而暴力导致的行为危害性陡增,对行为否定评价和惩戒改造的程度亦当相应提高。盗牌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亦应如此。故如定盗窃罪的,则可转化成抢劫罪处理;如定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因刑法只规定抢夺(无抢劫)国家机关证件罪,则将车牌作为一般公私财产转化为抢劫罪处理。此处如为了索钱的非法目的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如当场采取暴力的则可认为行为人对车牌本身亦有非法占有之直接目的。

8.一个悖论:在盗牌自用或出卖中,行为人没有进一步扩大侵害法益或侵害新的法益,若能定盗窃罪最高处罚可达无期徒刑;而在盗牌勒索中,侵害了新的法益,产生了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因难定盗窃罪,即使数罪并罚,最高处罚亦无法达到无期徒刑。此种情形虽在实践中出现概率甚微,但理论上存在可能,亦有探讨价值。笔者浅见,能科以如此苛刑,其行为必然极其猖狂,数量亦非常惊人,自用或出卖不但对私人财产侵害极重,而且对社会秩序特别是车辆管理秩序的侵害非常严重;而索钱对私人财产侵害同重,但对社会秩序管理侵害则相对稍轻。两相权衡,前者实害性更大,刑罚理应更重。此说虽有道理,但也回避了对法益侵害扩大的论理,说服力难谓完满,有待进一步探究。

三、基于敲诈勒索罪构成的评价分析

1.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撬盗的车牌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起刑点的,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可成立。

2.单次达不到数额较大,可否累计计算?从刑法正义、行为可罚性和行为人危险性来看,多次敲诈勒索的数额应可累计计算。对于累计计算,刑法和司法解释(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偷税、盗窃、挪用公款等)有规定,司法实务亦有实行,刑法还有“多次盗窃”入罪的规定。但对于单次不构成犯罪的应有追诉时效限制。笔者认为,不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1] [2] [3]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盗牌索钱行为刑法评价问题探析》的网友还看了:
    没有相关论文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试论基层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
    普通论文关于中国入世与涉外行政法的看法
    普通论文行政法模式发展研究——以美国和
    普通论文善意取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
    普通论文浅论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法律适用
    普通论文浅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背景下的认
    普通论文试论我国涉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定罪
    普通论文经济法学:“老干妈”案的启示
    普通论文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普通论文试析我国职务发明的归属
    普通论文西周“慎罚”思想疑思与解惑
    普通论文呼吁“公信力”的提升
    论文
    普通论文[计算机论文]入侵检测技术在数据库系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2007年邮政局先进集体申
    普通论文[计算机论文]PowerBuilder和MapInfo的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华为数字能源助力能源行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煤矿安全宣讲稿:平安是福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新课程背景下数学课堂教
    普通论文[工程建筑]办公综合楼结构安全鉴定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浅谈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与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学期末中学生的自我评价
    普通范文[个人简历]库管员个人简历范文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关于数字旅游大力推进旅
    普通范文[和谐社会]贫困乡镇怎样围绕构建和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关于在干部职工中深入开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在建市XX周年庆典暨旅游
    普通范文[零八零二]在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实施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庆典致辞]领导欢送会致辞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第**届人民政府第*次全体会
    普通演讲[节日祝福语]2010年“世界环境日”是哪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在司法行政局机关青年干部
    普通演讲[生日祝福范文]喜庆祝福短信-开业乔迁贺喜
    普通演讲[教师演讲稿范文]寒暑假安全教育演讲稿
    工作范文
    普通汇报体会[心得体会]实习支教心得——生命的一
    普通党建工会[记要]水电站副站长述职报告
    普通汇报体会[征文演讲]五一劳动节的演讲稿:劳动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小学第四届田径运动会开
    普通公文方案[法律文书]物业公司总经理目标管理责
    普通党建工会[政府政务]在全省地勘经济工作会议上
    普通公文方案[合同范本]深圳动产拍卖行委托拍卖合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关于人民调解衔接民事诉讼
    普通公文方案[企划方案]档案室安全管理制度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企业文化建设总结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当前中国农民*参与研究综述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广告监管的正规化、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