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修改后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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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来的问题,需要加强调研论证,提出配套解决举措,必要时修改已有规定。 (三)进一步推进基层法院审监工作的职能作用 应当明确基层法院审监庭的两项基本职能:一是审理再审案件以及少数申诉案件,包括刑事、行政申诉和再审案件,民事抗诉再审案件和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案件;二是做好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此,要确保审监庭机构和人员的稳定,并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提高审监干部的政治和业务水平。上级法院要加快对各地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性意见的制定,及时指导基层法院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各地开展好这项工作并取得实际成效,从源头上减少申请再审案件的发生。 (四)加强与抗诉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 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尽快制定两家共同适用的审查和审理机制,实现抗诉案件的“无缝对接”,尽可能促进抗诉质量的提高,避免抗诉权的滥用,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国家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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