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范围等内容,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对申请所为的处分、不利益处分、行政指导、申报的程序,基本按照行政行为的种类规定了相应的程序。
韩国《行政程序法》第一章“总则”中内容较日本多,在定义、原则、适用范围之外,还规定了管辖及协调、当事人、期间和送达等制度,第二章至第六章分别规定了处分、申报、行政上立法预告、行政预告和行政指导程序。
(2)以行政程序的进程为主线,针对程序发展的不同阶段规定相应的程序
以行政程序的进程作为架构程序性规定的主线,符合人们认识发展的过程,并可以结合每一阶段的特点,规定相应的制度,显得立法思路清晰,简洁明了,易于执行。如:
意大利1955年《行政程序法》(草案)第二编“行政程序”,分为“程序之开始”、“程序之发展”与“程序之终结”三章[14]。
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第六编“关于行政程序的总规定”,以程序的发展为线分为五章,分别是“程序的开始”、“程序的安排”、“程序的审理”、“程序的结束”和“执行”。
奥地利的《一般行政程序法》第二篇为调查程序,第三篇为裁决,第四篇为诉愿程序,按照程序的发展阶段规定相应的程序。
葡萄牙和澳门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三部分“行政程序”中第五章“程序的进行”分为:“开始”、“临时措施”、“预审”和“决定及其他消灭原因”等四节。
(3)总则和分则相结合
总则与分则相结合是指在总则中不分行政行为的种类和行政程序的阶段,规定行政权力公正运行的基本程序制度,这些程序制度有的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行政行为,有的适用于多数行政行为;分则中则针对特定种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出规定。采用此种架构的优点在于既可以对适用于各类行政行为或大多数行政行为的共同程序制度作出规定,又可以兼顾特定种类行政行为对程序的特别要求。如台湾地区采用了此种架构。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一章“总则”为行政程序的通则性规定,共计十一节,内容十分丰富,依次为:立法目的、定义、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辖;当事人;回避;程序之开始;资讯公开;期日与期间;费用;听证程序;送达。第二章至第八章依次规定了行政处分、行政契约、法规命令及行政规则、行政计划、行政指导、陈情、附则,属于分则的内容。
(二)行政程序法专家建议稿的设想
第一种,以行政行为的种类为主线[15]。此种立法架构思路是将每类行政行为独立为一章规定其程序。
第二种从法典的通常架构形式入手,分析中国行政程序法的架构形式。试拟稿的说明中提出法典的通常架构形式为总则、分则两大部分。但行政程序法典不同于刑法和民法,尽管包括实体法,但主要不是实体法。因此,不能采纳刑法、民法等实体法的架构形式;行政程序法也不同于诉讼法,尽管主要是程序法,但又包括实体法,因此不能采纳与诉讼法相同的架构体系。根据上述分析,行政程序法的分则部分分编(章)不能完全以程序的逻辑顺序为标准,而必须兼顾实体事项的性质和特殊行为与特殊程序。[16]
第三种采用总分式立法架构模式。所谓总分式立法结构是将行政程序法分成两部分,上半部采取总括式,下半部采取并列式。既作通则性规定,也作分则性规定。能统则统,不能统则分。其理由为:①能够充分体现制定集中系统的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②能够较好处理行政程序法与各类行政行为法之间的关系。③是行政法体系对行政程序法的必然要求。[17]
(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立法架构
由于定位于建构法治政府,《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要解决的问题非常多,涉及行政组织法、部分实体法内容、行政行为程序(行政行为又分为行政决策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特定种类行政行为)、以及对行政机关履行程序义务的监督等。该规章在章节安排上以行政权力概念为核心,与我国行政法体系基本一致,其立法架构遵循以下思路:总则(第一章)——主体(第二章)——行政行为的程序(第三章至第七章)——事后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八章和第九章),其中每类行政行为的程序架构则遵循程序的开始——过程——结束的线性结构安排制度。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在立法架构上的一大特色是将行政公开制度与行政听证制度从行为中独立出来,单独成章。之所以将这两类程序制度单独列章是因为听证与公开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也是各类行政行为都适用的程序制度,单独列章可以凸现制度的重要性,也避免各章对共同适用的制度重复规定。
(四)关于中国未来行政程序法典立法架构的思考
由于立法架构是对法典规定的内容在结构上的安排,因此,本部分的探讨建立在前述对未来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内容作出以下选择的基础上:既有程序的规定,又有实体的规定;既有外部行政程序的规定,又有内部行政程序的规定。法典不包括行政复议程序,集中在行政的事前程序规定,其规定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
由于选择在行政程序法中规定实体内容,因此,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典立法架构要解决两大问题:其一是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的架构,其二是作为法典重要和主要内容的程序性规定的架构。
1.关于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的立法架构
法典中拟规定的实体性规定包括: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行政合同。既然中国将行政程序法定位为规范行政权力的基本法,是一部对行政权力进行系统规范、内容十分丰富的大行政程序法典,在立法架构上可以考虑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概念来合理安排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即遵循行政权力涉及的主体——行政权力的运行程序——行政权力的运行结果的思路架构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18],实质与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基本一致。具体安排如下:
(1)基本原则部分:基本原则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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