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浓部达吉立宪主义思想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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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上不存在绝对统一的模式。他甚至对行使违宪审查权机关决定可能违反宪法的后果表示担心,主张合宪性推定原则。其机关之所决定,常常假定是正确的,于此假定之下,方能达其目的。如果违宪决定“违反宪法”,则维持宪法的制度不免陷于破坏宪法的结果。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一主张是有一定代表性的。在具体制度类型的选择上,他一贯主张多样性的学术立场,认为:哪一种制度是要适当呢?这是与国家组织的全体的构成互相关联的,而且是依裁判官的人格与信用,及由历史的传说所养成的国民感情等而受影响的问题。他的基本判断是:宪法的维持,须依政府及议会的自制,及其相互的抑制、社会的舆论、学者的议论等之政治上的势力,始为适当。同时对“特别的拥护机关”担任宪法维持的任务,“并不是适当的制度”。[55]当然,他的学术立场也有相互矛盾的时候,如在《宪法修改程序》的论文中,对法院能否行使违宪审查权曾表示怀疑,甚至主张继续保留明治宪法的制度。按照他的理论,“宪法维持”是综合性的概念或制度,要考虑不同的文化与制度需要。 在国家主义思想的评价中,他一方面认为适度的国家主义是宪法实现的一种途径,但另一方面又认为过度的国家主义是破坏国家统一和宪法尊严的一种行为。他特别强调,作为国家的一员,家庭的一员,要尊重国宪,遵守国法,这也是一种道德。[56]他从三个方面批判过度国家主义带来的危害:过度的国家主义容易带来排外主义;过度的国家主义立场破坏国内民心的统一;过度的国家主义容易使一些人借对国家的忠诚,无视国法,倾向于暴力。在1930年代的大环境下,他对国家主义提出的警戒是很有学术眼光的。 (三)宪法修改权的界限 在强调宪法的稳定性价值的同时,他对宪法修改权给予了新的诠释。他强调:宪法是不能依普通法律的方法来修改,同时主张宪法修改程序的严格性,不能频繁地修改,但“欲使之永世不变,是不可能的。使宪法的修正,过于困难,或使之不可能,恐有增加国民的不平,促进革命的机运之虞”。[57]在明治宪法是否需要修改,能否采用旧宪法修改程序来修改新宪法问题上,他也坚持了一贯的宪法修改理论。战后,“宪法的民主主义化”成为社会生活的焦点,当人们热衷于宪法修改问题时,美浓部则保持了一贯的学术立场,坚持“宪法修改慎重论”的观点,提出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宪法修改是否必要?二是如确实必要,应对哪些内容进行修改?在《宪法修改问题》一文中他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宪法修改基本理论。其基本理论逻辑是:1、为了实现宪法的民主主义,对形式的宪法条文的修改并不是绝对必要的,即使在明治宪法下修改议院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管制、地方自治法的修改以及运用,也可以达到同样的效果。在他看来,民主主义有法律的意义与政治(实质)的意义,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内容未必都在形式意义的宪法条文中,而这种政治意义上的民主主义能够在其他法令和实际的政治关系中得到实现。宪法的民主主义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法律形式的规定如何,并不是核心的问题。2、他认为,日本宪法条文是比较简明的,属于实质意义上内容,法令和政治习惯的内容相对比较多,通过这些法令和政治实践中的惯例进行小修改也可以实现民主主义理想;3、立宪政治的基础是民主主义、自由主义与法治主义,如果排除过去错误的解释或理论,在现在的宪法体制下也可以期待民主主义时代的到来。4、国民的权利与自由被限制,并不是宪法本身造成的,而是存在着很多恶法的存在。因此,现在重要的不是宪法修改,而是对恶法令的急速的革新。按照他的理论,宪法文本与法令的功能是有所不同的,比如言论自由受到限制的问题,他以自身的例子说,压制言论自由,把合理的学术活动打成“不敬罪”,在现有的宪法文本上是无法找到依据的,但现实中这种现象仍然存在,故比起宪法修改,更为重要的是对这些恶法令的修改。他的这种主张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一个非主流的观点,但他仍然坚持自己的学术立场,不以单纯的政治需求而改变自己的学术立场。其中也包含着他对宪法稳定性价值的认同与追求。他说,宪法是国家的基础法,目的是为国政的大本服务,如果轻易地改动宪法,就会出现动摇国家基础的情况。即使修改宪法,也要在起草和程序上采取慎重的态度,要考虑哪些内容可以修改,哪些不能修改,以保持修改的慎重性。如果修改,他提出几个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宪法与皇室典范的关系问题,主张效力的单一化,即把皇室典范上的一些内容可规定在宪法文本之中;二是议院制度的改革问题。是否实行两院制,如实行如何把贵族院加以改革,废除贵族特权政治;三是如何建立宪法裁判制度。如果在议会两院之间以及议会与政府之间在宪法解释上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是否需要宪法法院,如需要如何构成等问题是需要事先进行认真探讨。为了避免外界对他的宪法修改立场的误解,明确指出:我不认为宪法修改绝对没有必要,反而认为半个世纪以来国内以及国际政治发生了变化,通过宪法的各个条款全面地反映这些变化是必要的,但宪法关涉到国家百年政治的基础,对宪法修改应持十分慎重的态度。[58] 为了进一步认识宪法作为“国家政治基础法”的地位,美浓部在另一篇宪法修改论文中从宪法修改程序的角度分析了宪法稳定与宪法修改关系问题。他针对当时宪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明确表示反对的立场。当时的理论认为,议会两院对宪法修改权既无提案权,也无修改权,只能对依据敕命的议案表示赞成与否。他担心,如果按照这个学说,议会对宪法修改的发言权是非常有限的,政府的草案很容易在议会上通过,影响草案的民意基础。他以波茨坦公告的精神为基础,阐明议会对宪法修改的主导权问题,认为国民的意志是决定政府形态与修改宪法的决定因素,而反映国民意志的议会必须行使修改权,限制政府的修改行为,以实现国民的自由意志。他提出的宪法修改程序问题是,能否以明治宪法第73条的规定修改宪法?如果按照第73条的规定,则意味着承认其宪法的效力;如果不按照第73条,能否按照波茨坦公告的规定作为修改的程序?而这个公告只规定“按照国民的自由精神决定政府形态”,而没有规定具体修改程序。于是,他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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