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美浓部的天皇机关说思想正是源自于德国国法学大师w•耶利内克的国家法人说。
[32] 田上穰治:“美浓部达吉先生的宪法学”,载《一桥论丛》第49卷第4号(1963年),第33-34页。
[33] 同前注16引文,第29页。
[34] 美浓部达吉:“宪法学研究会讲演”(1941年),载高见胜利编:《美浓部达吉著作集》,慈学社2007年版,第112页。
[35] 同前注4引文,第45页。
[36] 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宪法读本》,有斐阁1985年版,第45页。
[37] 同前注29引书,第279页。
[38] 美浓部达吉:“天皇治下的民主政”,载同前注34引书,第239、240、242页。
[39] 水林彪:《天皇制史论》,岩波书店2006年版,第310页。
[40] 同前注32引文,第33页。
[41] 同前注32引文,第313、305、145页。
[42] 同前注4引文,第35页。
[43] 家永三郎在自传中是这样评价的:“美浓部博士是从法律的观点把天皇作为国家的机关,一方面他主张天皇的权力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却又承认作为伦理思想的国体观念的存在。他从法律学的世界去解释国体观念,进而用以维护‘天皇机关说’的立宪主义。身为法律学者的美浓部博士是一位彻底的立宪主义者,甚至可以说在他的著作中今天的民主主义已有所流露,但他内心仍然忠于天皇制国家观念。”家永三郎:《家永三郎自传》,石晓军、刘燕、田原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42页。
[44] 同前注10引书,第551-552页。
[45] 参见美浓部达吉:《日本新宪法释义》,陈固亭译,中正书局1951年版,第36-37页。
[46] 同前注24引书,第143页
[47] 同前注20引书,第107页。
[48] 美浓部达吉:“新宪法中国民的权利义务”,载同前注34引书,第258页。
[49] 同上,第271-272页。
[50] 同前注20引书,第106页。
[51] 该款规定:“一切司法权均属于最高法院及依法律规定所设置的下级法院。”
[52] 须贺博志:“依照法律行使司法权的含义”,载《国民主权与法的支配》,成文堂2008年,第379页。
[53] 2008年以来,日本学界出现了职务态度说理论。认为裁判官的司法活动应采取的方法是,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不能以政令、规则、处分规定裁判官的司法行动[53],其目的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价值,从多元价值中判断审判活动中的法律范围。这是日本学术界的最新研究动向。须贺博志以“双重法律概念”的学说为前提,主张“拘束法官的法律只能是国会的制定法”,重新强调形式法律在裁判过程中的意义。
[54] 同前注52引书,第407页。
[55] 同前注9引书,第415-417页。
[56] 美浓部达吉:“国家主义的思想及其界限”,载同前注34引书(原载《改造》1934年12月号),第54页。
[57] 同前注9引书,第402页。
[58] 原载《朝日新闻》1945年10月21日。同前注34引书,第187-189页。
[59] 美浓部达吉:“宪法修改的程序问题”,载《法律时报》1946年4月号,第234页。
[60] 樋口阳一曾评价说:美浓部的议会制度论,本质上是立宪主义的普遍原理。樋口阳一:“宪法理论中的议会制”,载《法律家》第55号(1990年)。
[61] 同前注3引文,第10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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