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mgm诉grokster案中以9票对0票判决:撤销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做出的维持联邦地区法院简易判决的判决,发回重审。[1] 该判决做出以后,在国际上产生很大影响。本文拟从该案着手对美国版权法上的间接侵权理论做一初步分析。
一、基本案情
在介绍案情以前,有必要先介绍一下本案中涉及到的p2p软件的技术特征,因为其技术特征对于认定侵权是有重要影响的。
p2p是 本案各方以及许多非当事人意见都认为,本案最关键的是如何适用sony原则,特别是如何解释“能够在商业上具有重要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mgm认为就stream cast与grokster目前的行为而言,简易判决过分重视了创新技术的价值,而没有充分考虑版权的价值。通过调查显示,sony案中只有约25%的用户使用录像机从事侵犯版权的行为,有75%左右的用户主要是使用录像机实施非侵权行为——时间改变。而在grokster案中,用户下载的文件中有90%都属于侵犯版权,只有10%可以被使用而不构成侵权。mgm认为,因此stream cast与grokster公司提供的软件不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因此本案与sony案不同,法院不能够适用sony案中确定的原则来处理本案。grokster与streamcast则反驳,它们的软件可以用来复制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而且版权享有者实际上是鼓励复制的。即便目前它们的软件主要用于侵权,但是非侵权使用也是很多的,而且会越来越多。lOcAlhost最高法院同意mgm的观点,认为巡回上诉法院错误的适用了sony案确立的原则——巡回上诉法院对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条件远远超出了sony案的适用范围。
sony案认为,如果某一产品“能够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则仅仅设计或者传播该产品不能推定或者归咎为侵权,因此不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却将sony案中的限制错误的理解为:只要某一产品“能够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则生产商就不需要为第三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sony原则的适用范围理解的如此广泛,甚至在已经有独立于设计以及传播产品以外的证据表明传播者具有引起侵权使用的实际意图,也认为传播者不承担责任,除非传播者“在他们帮助侵权时,明确的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且没有基于这一信息采取行动”。由于巡回上诉法院认为streamcast与grokster提供的软件“能够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因此以其对sony案的理解为基础,判决两公司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因为没有中央服务器为这两家公司提供具体的非法使用信息。
然而,巡回上诉法院对于sony案的理解是错误的,将这一案件由以过错推定为责任基础的案件转换成了以任何理论为责任基础的案件。最高法院指出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对sony案的错误理解做出的,这为今后在需要的时候重新审查sony案留下了空间。
sony案对下述行为做出了限制:从被传播产品的特征或使用来推定主观上的过错。然而,sony案并没有要求法院在实际上存在确定主观状态的证据时,忽视这些证据;而且sony案也没有取消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27]因此,如果有证据表明传播者主观上具有过错(这些证据不是来源于产品的特征或者仅仅是知道产品可用于侵权),并且显示有直接鼓励侵权行为的言词或行为时,sony案确定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原则将不能够免除传播者的侵权责任。
在普通法上,作为版权诉讼或者专利诉讼的被告如果“不仅期望而且通过广告宣传侵权用途”,则应当为第三者侵权承担责任,该原则已经为各部门法所确认。通过判例法发展出来的引诱侵权原则到现在并没有任何变化。最典型的“采取积极步骤……怂恿直接侵权”的证据就是:通过广告宣传侵权用途或者告知如何从事侵权。[28]
最高法院认为,如果某人传播一种产品具有怂恿他人侵犯版权的目的(通过明确的语言或者其他确定的行动证明),则其应当为第三者侵权承担责任。当然,最高法院也在考虑,是有必要维持正常的商业活动还是抑制那些同时具有合法用途和非法用途的新技术的发展。因此,仅仅知道潜在侵权行为可能发生或者知道已经发生实际侵权行为,并不足以令传播者承担责任。正如sony案最终没有认定故意引诱,尽管录像机的生产商知道这种设备能够用来侵权。此外,为消费者提供技术支持或者产品更新,也不会导致传播者承担责任。承担引诱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具有故意,具有应受谴责的语言或行为。
最普遍的实施引诱行为的例子就是通过广告或者游说来传播旨在刺激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信息。mgm宣称,在本案中存在这样的信息。streamcast在使用napster软件的用户的电脑显示屏上释放广告,希望这些用户接受opennap程序。[29] 接受streamcast公司opennap程序的用户,可以从事类似于napster提供的类似服务,因此任何一个具有常识的人都可以理解这种服务也就是下载具有版权的 [20] a&m records, inc. v. napster, inc., 239 f.3d 1004, 1020-22 (9th cir. 2001)
[21] 判决中之所以使用“跳蚤市场”一词,是因为在fonovisa一案中,法院认为:跳蚤市场为商贩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场地和设施等服务,如果这些商贩出售盗版产品,跳蚤市场往往会被认定为“实质性帮助”,进而构成帮助侵权。
[22] elizabeth miles, in re aimster & mgm, inc. v. grokster, ltd.: peer to peer and the sony doctrine, 19 berkeley tech. l.j. 29.
[23] a&m rec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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