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范文 | 演讲致词 | 汇报体会 | 总结报告 | 公文方案 | 领导讲话 | 党建工会 | 论文 | 文档 | 书信 |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网 >> 论文 >> 法律论文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日本限制“在外邦人”选举权违宪诉讼案           
日本限制“在外邦人”选举权违宪诉讼案
一 、日本最高法院判决概要
(一) 事实概要
1 本案是 国内的市町村区域内没有住所的日本国民(以下称“在外国民”)在国政选举时,不能行使全部或一部分选举权,就该现状是否妥当而引发纠纷的事案。针对1996年众议院选举,不能行使投票权,居住在8个国家的53名日本人,1996年11月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职选举法》违宪、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999年10月的一审与2000年11月的二审判决都不予受理原告(上诉人)立法不作为违宪的确认请求;对立法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请求,以上两次审理都引用1985年最高院“众议院议员定数诉讼”判决[1],驳回了原告(上诉人)的请求。本案是由居住在英美国家的13人(2人已经回国)提起的上诉审,最高院于2005年9月14日作出的判决。(以下,承认在外国民能行使国政选举的选举权的制度称为“在外选举制度”),
2 在外国民行使选举权相关的制度概要
关于在外国民选举权的行使,1998年修改了一部分公职选举法,(以下,称该次修改为“本案修改”)创设了在外选举制度。本案修改前的公职选举法42条第1项、第2项规定,在外国民如果没在日本所有的市町村的住民基本总名簿上登记的话,就不能进行选民登记。其结果,在外国民不能参加众议院及参议院的选举。 通过本案修改,重新承做了在外选举人名簿(请参照《公职选举法》第4章第2条)把本案修改前的公职选举法42条第1款“没有在选举人名簿登记的人,不能参加投票”修改为“没有在选举人名簿或者在外选举人名簿登记的,不能投票”。LOCAlHoST通过修改,在外选举制度的对象是众议院议员和参议院议员的选举,但是仅仅限于众议院与参议院比例代表选出议员的选举,不包括众议院小选举区选出议员的选举和参议院选举区选出议员的选举。(参考本案修改后的《公职选举法》附则第8项)
3 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附件当事人目录1记载的上诉人,作为在外国民,针对被上诉人,主张:因为是在外国民,就不保障选举权行使的机会,违反宪法14条第1项、15条第1项、43条、44条、《市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昭和54年条约第7号)第25条。主要主张如下:①本案修改之前的公职选举法没有承认上诉人具有众议院、参议院议员选举时的权利,请求确认违法(上述宪法及条约的规定)②本件修改后的《公职选举法》没有承认上诉人具有众议院小选区选出议员、参议院选区选出议员时的选举权,请求确认违法(上述宪法及条约的规定)同时预备性的③请求确认上诉人具有行使众议院议员小选区选出议员、参议院选区选出议员时的选举权。另外,附则当事人目录1中记载的上诉人、平成8年10月20日当时是在外国民,后来回国的同目录2中记载的上诉人主张:因为国会怠慢于促成“在外国民”国政选举时能行使选举权,没能尽快完对《公职选举法》的修改。所以,没能参加当时的众议院议员总选举(以下称为“本件选举”)进而蒙受损害,要求国家向每人支付5万日元的损害赔偿金,并请求支付针对赔偿金的迟延损害金。
4 诉讼结果
日本最高院大法庭(町田显大法官)撤销了东京高院的二审判决;判决因为国会的不作为,《公职选举法》违宪;确认了上诉人下届选举的投票权;命令国家向每位上诉人赔偿5000日元。
(二) 争点
1 关于限制在外国民行使选举权的合宪性问题。
本案修改前后的《公职选举法》是否合宪?
2 关于上诉人所主张的确认之诉。
上诉人对《公职选举法》修改前没能行使选举权请求违法确认;对修改后的《公职选举法》未规定他们具有小选区选举众议院议员、选区选举参议院议员时的投票权,请求违法确认;与本案预备性确认请求相关的诉讼,是否成立?
3 关于国家赔偿请求
国会议员的立法作为、立法不作为是否可以适用日本《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的规定?
(三) 判决要旨
针对以上争点,最高院判决要旨如下:
根据国民主权原理,通过对两议院议员选举时的投票,国民参与国家政治,国家负有义务保障国民的这一固有权利。为了贯彻该宗旨,国家必须平等地保障国民的投票机会。作为原则是不允许限制国民的选举权及其行使的。限制国民的选举权及其对该权利的行使时,必须以存在“不得以”的事由为前提。
1 本案修改前的公职选举法,在本件选举当时,完全否认作为在外国民的上诉人的投票权,是违反宪法15条第1款、第3款、43条第1款、44条的但书条款的。
2 《公职选举法》修改,即使设立了承认“在外国民”国政选举时的投票权的“在外选举制度”。但是,当时仅仅承认在外国民具有众议院、参议院比例代表选出议员时的选举权,没有承认在外国民具有众议院小选区选议员的选举权、参议院选区选议员的投票权。……即使很迟,该判决宣布后的首次小选区选举众议院议员、选区选举参议院议员的选举中,没有承认在外国民的投票权,不能说有“不得已”的事由。公职选举法附则第8项规定的,在外选举制度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当时的比例选举两议院议员的选举,不得不说是违反宪法15条第1项、43条第1项、44条的但书条款的。
3 本案修改前的《公职选举法》没有规定,在附件当事人目录1登记的上诉人有两院选举时的投票权。上诉人对之主张违法的诉讼,是寻求对过去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可以说对直接、根本地解决现存法律上的纠纷来说,是不合适、不必要的。不承认该确认利益。
4 在附件当事人目录1中登记的上诉人具有小选区选举众议院议员、选区选举参议院议员时的投票权。上诉人针对该问题请求违法确认。法院认为,如果存在其它的更加适当的诉讼可以达成上述目的的话,确认请求欠缺需确认的利益,是不合法的。正如后述部分所述,因为

[1] [2] [3] [4] [5] [6] 下一页

  • 上一个论文:

  • 下一个论文:


  • 看了《日本限制“在外邦人”选举权违宪诉讼案》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构成独立的诉
    [免费范文]试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否构成独立的诉
    [今日更新]从“自杀训练”看日本教育体制
    [法律论文]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之法律规制探析
    [法律论文]主体界定反垄断法中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法律论文]论遗嘱自由之限制: 立法干预的正当性及其路径
    [今日更新]日本人的情人节(日语学习材料)
    [今日更新]日本:农林渔业再生战略
    [经济论文]日本地震对我国各方面的影响探析
    [经济论文]日本的产业振兴:路漫漫其修远兮!

    法律论文
    普通论文建筑物抛掷物致害的“不赔”与“
    普通论文证券法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
    普通论文《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产品代
    普通论文浅议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普通论文行政拘留的听证问题——对《治安
    普通论文自首认定中的疑难问题及其解决
    普通论文浅谈从玉树特大地震灾害事故探讨
    普通论文行政诉讼确立“裁量明显不当”标
    普通论文弘扬法治精神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
    普通论文浅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我见——
    普通论文论试用买卖的预约属性
    普通论文关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四大瓶
    论文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临床医学七年制流行病学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供电所2007年终工作总结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同志悼词(教育干部
    普通论文[今日更新]2009年度CPA考试《税法》
    普通论文[法律论文]试析瑕疵裁判的救济
    普通论文[计算机论文]浅析以部门服务总线为基
    普通论文[免费范文]天士力:特色文化彰显企
    普通论文[简历文档]经济全球化的“陷阱”分
    范文大全
    普通范文[零八零六]企业员工廉洁自律演讲稿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0年“安全伴我行”主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基层党员干部学习十七届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家乡端午的粽子作文600字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2010年某市节能减排实施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普
    普通范文[范文大全]郑校长在2011年春季学期
    普通范文[实习报告]工厂金工车间实习报告
    演讲致词
    普通演讲[开业开幕]小学四届三次教工大会开幕
    普通演讲[生日祝福范文]祝爸爸生日快乐
    普通演讲[会议发言稿]物业公司业主联谊活动主持
    普通演讲[主持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培训班主
    普通演讲[主持词]高中毕业30年聚会主持词
    普通演讲[闭幕词范文]小学2012年冬季运动会闭幕
    工作范文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班主任工作艺术:用艺术的
    普通汇报体会[心得体会]青年党员干部培训班学习心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交通局绿色出租活动工作总
    普通总结[工作总结]2009年乡镇党建工作总结1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抓住机遇,迎接挑战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在“八一”复员退伍军人联
    普通总结[工作计划]四年级课外阅读工作计划范
    普通党建工会[入团申请书]大学生入团申请书
    普通领导讲话[工作报告]市长在市政协会上的工作报
    普通公文方案[活动方案]包袋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普通总结[调研报告]如何处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
    普通公文方案[公文写作]破产企业党组织和党员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