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效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这表明政府绩效管理立法涉及两个层面的意图:一是合理界定政府职能。政府职能的合理定位是基础和前提,因为政府绩效管理的内容必须依据政府的职责和公众的需求来确定。这就要求推行政府绩效管理改革首先要对原有的政府职能进行重新审视,对政府的角色作出合理的界定,厘清政府与市场、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即政府越位或错位的工作不能纳入政府绩效管理的范畴;不适应市场经济和公民需求的职能要进行适当的转变和调整。二是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政府的高效运作和优质服务是目的,因为政府绩效管理的本质是促进公共组织使命和任务的完成,追求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绩效的持续改进。这就要求推行政府绩效管理改革要通过对公共管理成本的控制,对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质量和效益的评估来促进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提升政府管理的能力,提高公共服务的绩效。换言之,政府绩效管理就是要以公民和结果为导向,以公众满意为最终衡量尺度,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寻求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和行政管理机制的创新,实现公共行政的高效协调运转和公共服务的优质公平供给。
2. 基本原则
政府绩效管理应该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以促进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持续提高为目标。为此,政府绩效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 1)科学规范原则。科学规范是政府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科学规范要求政府绩效管理的内容界定和绩效指标体系的设立必须科学合理,政府绩效管理方式、方法和步骤的采用必须科学规范,以减少随意性、盲目性和不稳定性。(2)公开公正原则。公开公正是政府绩效管理的价值取向。公开公正要求政府绩效管理的整个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即有关政府绩效管理的信息应该全面公开,绩效评估应该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绩效评估的结果应向全社会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3)注重实绩原则。注重实绩是政府绩效管理的核心内容。注重实绩要求政府绩效管理必须坚持公民导向和结果导向,绩效内容和标准的确定、指标体系的设计必须立足公民的需求,注重产出和结果。(4)多元参与原则。多元参与是政府绩效管理生命力之所在。多元参与要求政府绩效管理必须更多采用外部监督的方式,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积极参与政府绩效管理,实现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和参与方式的多样化。(5)公众满意原则。公众满意是政府绩效管理的最终衡量尺度。公众满意要求政府绩效管理必须立足于公民,绩效内容和标准等的设立必须从公民的实际需要出发,并通过公众满意度的测评和反馈来促进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绩效的改进。
3.主要内容
以政府绩效管理的基础理论为指导,借鉴国外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经验教训,结合我国的现实,归纳起来,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绩效管理主体和客体
绩效管理主体是指组织实施政府绩效管理活动的人或机构,包括政府绩效管理的领导机构、实施机构和评估机构。绩效管理主体在政府绩效管理中处于重要的位置,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政府绩效管理涉及政府的各个部门,贯穿政府管理的整个过程,关涉政府机关和人员的权和利,责任大,任务重,因此应该设立一个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专门机构来全面领导和管理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并在其下设立一个办公机构,负责绩效管理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绩效评估主体应多元化,以避免单一评估主体可能导致的片面性,减少评估误差。评估主体可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服务对象、公众等。政府绩效管理的客体是指绩效管理的对象,它主要依据是否履行行政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来确定。在实践中,政府绩效管理的客体既可以是公共部门,也可以是某项公共政策或公共服务项目。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应以政府部门为主,特别是要将那些直接向公众提供具体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和项目列为重点。
(2)绩效管理的内容和指标体系
政府绩效管理内容和指标体系的设定是政府绩效管理的核心。政府绩效管理的内容必须依据公民需求、辖区发展战略、政府职责以及实际状况等来确定,要体现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反映公众的愿望和要求。它必须建立在对政府角色合理界定和对政府现有职能重新审视的基础上,而不能只是对原有政府工作任务的简单分解和工作目标的简单设定。政府绩效管理的内容从宏观上看应主要涉及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和自身建设等六个大的方面。每一方面的具体内容则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来确定并作动态调整。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要围绕绩效管理的内容,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可测性与可比性相结合、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原则,从投入、产出和结果三个方面来设计。在具体指标的选取上要注意它的代表性、完备性、可行性。指标的选取不在于多,而在于准确可靠,因为过多的指标反而有可能因其冗繁而导致评估的失真。因此,特别要注意一些关键性指标的筛选,即那些信息承载量大的、稳定性高的、可靠的、可获得的、可测的指标。
(3)绩效管理方法和程序
程序性设计是政府绩效管理规范运作的保障,也是我国政府绩效管理立法的重点。程序“是指人们为完成某项任务或达到某个目标而预先设定好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其“基本功能就是限制,甚至取消当事人的选择实现目的之手段的自由,将实现目的的手段规范化和标准化”[ 4 ]。程序制定有利于限制实现目的手段的主观随意性,促进其正当性,维护相关人的合法权益。程序性规定因目的、对象、条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很难作出统一的规定,因此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设置。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政府绩效管理的程序设计原则上应包括绩效管理规划的制定、年度绩效计划的编制、年度绩效计划的实施、绩效评估指标体系的设立、绩效评估信息的采集和公开、绩效评估报告的撰写、绩效评估和诊断的施行、绩效评估结果的使用等方面。具体方法主要可采取日常监测和年终评估、自我评估和上级评估、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程序性规定的设计要严密、具体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不可过于原则、笼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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