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完善建议》,《经济师》2007年第3期。
8.段卫华、胡海涛:《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论探讨及其立法探讨》,《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
注释:
[1] 张奇:《从票据无因性看我国<票据法>的缺憾》,《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0期,第58页。
[2] 参见张澄:《试论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及其相对性——兼评我国<票据法>第十条》,《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1期,第85页。
[3] 李燕:《论票据的无因性》,《青海师专学报》2008年第2期,第86页。
[4] 王锐:《论票据无因性理论的适用》,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第11页。
[5] 参见陈丽丽:《对我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之思考》,南京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5月,第9-10页。
[6] 参见周志刚:《论票据无因性》,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第6-7页。
[7] 周志刚:《论票据无因性》,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4月,第34页。
[8] 胡德胜、李文良:《中国票据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7页。
[9] 第13条第2款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10] 参见王锐:《论票据无因性理论的适用》,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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