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优势
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发展了各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机制,强调“和为贵”、“让为先”的耻讼厌讼的儒家观念盛行一时。除了“和为贵”、“和谐”等理念支撑外,当前我国各级法院开始注重调解、提倡和解,并加强了与民间等诉讼外解纷机制主体的衔接;同时,司法部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等传统诉讼外解纷机制也开始焕发生机。
四、构建多元解纷机制的实务探讨
研究和探索多元解纷机制,用法规的形式规范矛盾纠纷解决的方式渠道等,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工作格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树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理念
目前,我国多元解纷机制尚未建立,各级法院正在努力实践。作为社会各界应给公众提供多元化的机制的信息,让当事人自由选择纠纷解决途径,不能仅仅强调走司法之路。可以说,多元化理念应该是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最重要的价值观,它不仅要正面支持纠纷解决方式存在的合理性和价值,而且也要主张在现代社会扩大自治和自律的空间,以克服法治的局限性。[4]
(二)发挥法院的主导地位
在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中,法院的主要功能就是定纷止争,其主导地位无疑不容否定。要有效地解决纠纷,必须建立以诉讼机制为主导,以非诉讼机制为补充的多元解纷机制。
1、加强对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支持和指导。如;开展专题培训、个案法律指导等培训活动,提升诉外纠纷解决人员的解纷能力;邀请诉外纠纷解决人员参与案件庭审前或诉讼活动中的一些辅助性工作,增强其对办案程序的认识等待;这些都是司法实践中可尝试的做法。
2、以立案为关口,充分履行释明告知义务,为当事人提供最佳的纠纷解决建议,使得公众面对纠纷的解决有充分的选择机会;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促成当事人选择符合各自利益解决纠纷方式;在实际矛盾调处中,应主动与人民调解、行政仲裁等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对接,实现主体间的衔接和互动,吸纳诉讼外力量参与诉讼案件的调处,联合非诉纠纷解决主体对一些简易民事纠纷进行诉前调解,促成诉讼双方缓解矛盾,实现来访当事人与法院及其它非诉纠纷解决主体的有效对接。实践证明,在诉讼中引入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将使诉讼解决方式更具活力。
(三)赋予非诉讼解纷机制以权威
实际上,矛盾纠纷解决方式是多元化的,有司法、仲裁、协调、调解等,但各种解纷方式中权威性大小和有无权威是不同的,非诉讼解纷机制往往没有权威,从而影响了其正常发挥作用。所以,笔者主张就构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进行立法,赋予非诉讼解纷机制以权威,只要当事人出于自愿,协议内容合法,应认定有效。
(四)构建具有特色的多元解纷机制
诉讼程序的严格和复杂性不可避免地导致讼累、诉讼拖延和增加诉讼成本,在司法资源严重匮乏的情形下,我们应当考虑怎样能够更好地利用其他社会资源来祢补司法资源的不足。
1、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该机制是指当事人在民、商事案件开庭审理前,通过法官助理、人民陪审员主持调解,经法官审查确认后直接以调解方式结案。其特点是:纠纷解决方式的多样化、纠纷解决程序的非正式化。该机制以当事人自愿选择权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和实体权;法院坚守司法最终审查权确保民事纠纷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
2、诉外调解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作为诉外解决纠纷机制的一种方式,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生活秩序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因此,可对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进行改造和完善,使之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有效化解各类民商事纠纷,更好为构建和谐社会关系服务。近年来,各级法院非常重视诉调对接工作,也在不断探索有效途径。
我院为切实加强诉调对接工作,促进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联合县司法局于2007年8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诉讼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实施细则》,并已贯彻执行。主要方案就是在县辖区各司法所成立了专门的协调机构——人民调解工作室,由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调解员由各司法所、镇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人民陪审员以及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村组负责人等共同担任。人民调解工作室主要承担3项职能:(1)接受法院委托开展人民调解;(2)负责委托民事纠纷的受理和流转;(3)定期培训人民调解员。法院将离婚纠纷;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纠纷;争议不大,事实较为清楚的继承、收养纠纷;相邻纠纷;金额不大的买卖、借用、一般消费者权益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般侵权纠纷;双方当事人具有亲属关系的商事合同纠纷;法院委托的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的纠纷案件于庭审前交委托该机构调处。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在接受委托后15日内完成调解工作,经当事人申请,并征得法院同意的,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天。不能在期限内完成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终止调解,及时将案件信息交还主审法官。
通过委托基层人民调解这种方式,使矛盾早发现、早调解,早控制,化解在庭外,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逐渐杜绝赴省进京涉诉上访案件。
3、速裁机制
为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充分发挥民事简易案件快速审裁职能,对于证据完整,事实清楚,无须法院查证、请求单一,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联系方便以及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较小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
近期,我院的一个基层法庭通过被告亲属担保,调解结案了4起被告下落不明的租赁合同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4件案件被告均系已成年但尚未成家,起诉后发现其都躲避债务在外地打工,具体地点不明,依常规应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不仅审判周期长,也不利于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该法庭为平讼息诉,化解矛盾,积极动员被告亲属参与应诉,与原告协商达成代为履行义务的调解协议。4起案件中均由被告的近亲属担保,案件调解结案后,除一件履行期限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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