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期外,另3件均已由保证人全部履行了债务,受到了原告及被告家人的好评,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有效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其调解成功的基础为,一是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的亲属及其他担保人清楚地了解侵权或合同存在的事实;二是被告虽成年但未成家,其亲属顾及被告声誉,不愿其长期处于被诉讼和执行的状态;三是案件标的不大,4案中多则上万元,少则千余元,案外人有代为履行义务的能力;四是调解解决纠纷后原告能够尽快实现其权利,无需较长时间的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避免执行不能的风险。
4、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根据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及一些新型案件的特点,可聘请专家陪审员,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对纠纷进行调解,其具备的专业知识易于使当事人信服,从而促使纠纷的解决。另外,要拓展人民陪审员参与法院工作的覆盖面,利用人民陪审员主持和参加庭前和庭中的调解工作,即:对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案件,独立进行调解,这也是构建非诉机制,利用多种渠道解纷的良策。
结束语:合理有效的多元解纷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发挥各类解纷机制的作用,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缓解诉讼案件剧增与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参考资料」
[1] 沈恒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原理与务实,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2] 沈恒斌,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 沙长河,人民法庭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价值及其实现,载于《中国法院网》
[4] 范 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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