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改革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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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造成巨大损害,其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加深了这种危害性,有可能使损失难以被挽回,行为人明知有这种可能性的情况下仍然进行非法活动的,本身就说明其对公共财产权利的漠视,主观恶性大,因此不能适用缓刑。 (四)改革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程序 为防止法院对贪污贿赂案件滥用缓刑,有必要检讨法院现行对贪污贿赂案件适用缓刑程序上的不足,改革法院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程序,对法官在贪污贿赂案件领域适用缓刑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结合我国司法机关的设立形式和职责分工,公安、法院、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对犯罪行为进行查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可以这样创新贪污贿赂案件的缓刑适用程序,即法院在对贪污贿赂案件适用缓刑时应事先征得检察机关的同意,这种方式并不会改变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只不过是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扩展,由事后监督变为事前监督而已。 (五)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违规适用缓刑的行为 检察机关要切实加大检察监督力度,对法院在贪污贿赂案件领域适用缓刑进行严格监督,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适用缓刑中存在的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行为,对法院在适用缓刑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纠正,对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总之,鉴于目前法院在贪污贿赂案件领域大量适用缓刑的事实,必须对法院在贪污贿赂案件上适用缓刑加强监督和对有关立法、司法进行一定的改革,这加强目前反贪工作的需要,也是消除社会矛盾,缓解政府在反贪污方面存在的压力、树立公正廉洁的形象和彰现对贪污等职务犯罪严查、狠处态度的需要,更是彻底惩治腐败,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作者简介】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任职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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