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立法中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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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立法 内容提要: 在民法典起草过程中,众多疑难的价值判断问题让立法者难以选择,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能为民事立法者提供价值判断和选择的方向,指导立法者进行更合理的利益考量和规范设计,有利于减少争论、提高立法效率。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判断问题分为三类,而民法价值目标冲突的评价与选择是其中之一。所有民法的价值目标可归结为公平和效率、自由和秩序两对既对立又统一的价值目标,在当下我国立法者应以“效率优先,兼顾最低限度的公平 ”; “安全优先,保障最高程度的自由”的排序作为价值选择活动的指导原则。 一、民事立法中价值因素的界定及分类 日本川岛武宜先生认为:作为实用法学研究对象的法包含着两个要素,“即赋予立法与审判以动机并决定其内容的价值判断及作为实现该价值判断的手段所采用的词语的技术 ”。[1](244)据此并考察立法实践,我们可以将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选择分为两类 :其一是立法技术因素方面不同方案的选择 ;其二是价值因素层面的立法选择。立法中的技术因素是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所要考虑的将要制定的法律的形式因素,如篇章结构、体系安排、词语运用等问题。价值因素是指由民事立法者根据国家社会控制的需要所要考虑的、应当由法律来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以及与这些内容相关的,可能对立法、法律适用以及整个社会控制产生影响的诸多因素,价值因素是立法价值选择的对象。回顾我国多年的民事立法实践,不难发现,立法者面临的多数疑难问题都是价值判断层面的问题,如在合同法立法中是否要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和时如何适用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争议较大的关于土地征收征用问题的立法设计、关于建筑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等 ;侵权责任立法中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安全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等问题都属于立法中要面对的价值因素。LoCALhOsT众所周知,价值判断问题向来是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深海湾,它要受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习俗、民族心理、甚至价值判断者个体的综合因素等等的影响,正因如此,面对价值因素时,立法者才会有这么多争议和困难,故非常有必要研究立法中价值选择问题的方法,而对民法价值目标的研究可以为立法中进行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指导。 通过对作为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因素基础的社会关系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民事立法中价值因素可以进行分类:民事法律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所涉及的主体不仅有个体 (自然人、法人),也包群体、社会,这些主体既存在平等性,又有一定的层次性;主体的利益也很复杂,既包括物质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既包括人身利益,也包括财产利益 ;而从民法本身的社会功能目标角度讲,民法既有最终的正义追求,又有实现宪法的平等、自由等基本价值的要求,同时还有民法自身的公平、效率、秩序、自由的价值追求。可以说,民事立法中所面临的价值因素表现出全方位、立体性的特点,并呈现为网络交叉的状态。立法中的价值选择就是对立法中彼此冲突的价值因素进行评价和选择。但是,上述价值因素本身并非不可以并存,只是在民事立法中,如果社会条件允许法律提供的资源的有限性与主体需要的无限性之间发生矛盾时,上述价值 因素之间就会发生冲突,立法者就需要对彼此冲突的价值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和选择。 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特点,我们可以把立法者所面临的价值因素的冲突分为以下三类 :其一是民法的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如民法的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之间的冲突、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之间的冲突等 ;其二是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的冲突,如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三是主体的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如同一或不同主体之间的财产利益之间、人身利益之间,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冲突等。只有在对社会关系中的这些价值因素进行充分、深入的认知和科学、准确的价值评价基础上,才能进行正确、合理的价值选择。民法的价值目标的冲突与选择正是立法中价值因素的冲突与选择之一种。 在这里,我们也要区分在立法中面临的价值因素与民法的价值的不同含义。民法的价值是民法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属性。民法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满足人们不同的需要,因此,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民法的价值做不同的分类 :从满足不同主体需要的角度,可以分为民法对个人的价值、对群体的价值、对社会的价值 ;从满足主体不同方面的需要的角度,可以分为民法满足人们物质需要的价值、满足人们精神需要的价值 ;从民法对人的行为的作用角度,可以分为民法的指引价值、预测价值、评价价值、补偿价值、惩罚价值等 ;从民法能够满足不同的社会功能目标角度,可以分为民法的正义价值、平等价值、自由价值、效率价值、秩序价值,等等。上述所有这些都是民法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都是民法的价值。因此,民法的价值目标仅仅从民法的功能角度对民法的价值的分类,是民法价值之一种。那种认为民法的价值是公平、效率、自由、秩序等的观点是不全面的。上述民法的价值之间发生的冲突就是民法的价值冲突。对民法的价值冲突的选择活动分析的对象是民法的价值有哪些 (不仅指民法的价值目标 )?各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如何 ?在此基础上进行民法价值的选择。而民事立法中的价值因素的冲突与选择是立法者在对社会生活关系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价值评价与选择。 二、研究民法价值目标冲突及其对立法价值选择的意义 (一)民法的价值目标的含义 法的价值目标是 “法作为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终极追求,体现了主体对法价值的追求和期盼 ”。[2]同样民法的价值目标是民事法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社会控制工具,能够满足人们的最终需要所追求的目标,也是通过民事法律规范的实施所要达到的一种社会的应然目标,如公平、效率、自由、秩序等目标。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首要的任务,就是进行民法价值目标的认知,即识别出我国当前民事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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