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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所有权运动形式的信托——一个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理论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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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所有权运动形式的信托——一个解决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问题的理论尝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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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信托 所有权归属 所有权移转运动 内容提要: 信托在本质上是财产所有权移转的特殊运动形式。正常情况下,所有权由委托人流向受托人,再经受托人流向信托关系外部;受托人违背信托义务的情况下,其已经享有的所有权权能,转而回流到委托人手中。所有权运动期间,受托人享有一种临界于所有权的、最大限度的定限物权,同时享有自动获得所有权的资格。所有权运动不会在实际上影响所有权归属功能的发挥,因为根据信托的性质,确定所有权归属的需要必然包含明确所有权归属的条件。 发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通过对信托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精致设计和复杂安排,创造出新型财产利用模式,充分释放和扩展了财产使用价值,适应并有力推动了企业法人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现代权利,均体现了针对财物使用价值的创造性安排,而在归属方面上,则淡化了实际的功能意义。 (三)小结 从传统所有权到现代所有权,制度功能的侧重点发生明显变化。传统所有权制度,目标定位于确定财产的静态归属,重点落在保护所有人不受外部干涉上;而现代所有权制度,在实现传统功能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地面向财产的动态利用问题。而现有物权理论,仍旧停留在对所有权的静态分析层面,因而难以解释所有权在经济结构中的动态运行现象。 三、已有的理论解释 面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的理论困境,学者试图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解释,提出了“物权—债权”说、“附解除条件的所有权”说、“物权”说、“法主体”说、“权能分割”说、“区分所有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物权二元结构”说等等理论假说。lOCaLHoSt总体来看,形态各异的理论方案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将问题限制在传统物权理论的框架内进行,另一类则尝试打破传统物权理论框架,通过对民法体系的创新改造来解决问题。 (一)物权理论框架内的解释 1.受托人所有 该观点立足于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认为只有信托财产归受托人所有,才能保证受托人有效地完成财产管理任务,而信托行为,在性质上也应当理解为一个财产转移的处分行为。日本学者提出的“物权—债权”说,将信托财产所有权作为传统意义上绝对的所有权,赋予受托人所有,同时把受益人的受益权定义为债权。德国也有持同样观点的学者,但提出的理论为“附解除条件的所有权”,根据该说,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所有权必须要以符合信托目的为前提条件。目前,受托人所有的观点是主流观点,日本、韩国、我国台湾等拥有成文《信托法》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均在立法上予以承认。 2.受益人所有 受益人所有的观点,从信托目的和受益人的权利保障出发,认为委托人名义上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但是在实质上,委托人的真正目的是想将财产所有权包含的利益转移给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不能享有所有权,那么,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理信托财产时,受益人无法进行干涉,其利益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信托财产所有权应当归属受益人所有。德国学者提出的“物权”说,就持这种观点,该说认为受益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物权,因此,受托人不能就信托财产享有物权。受托人持有和管理财产的行为只是一种代理行为。 3.委托人所有 我国有学者认为,“委托人信托财产所有权,表现为通过信托目的对受托人信托行为的控制,以此决定信托财产的使用方向和命运。所有权是决定物的命运之权,对信托目的的控制就是对信托财产命运的控制。这种控制正是拥有所有权的最集中的体现”[12]。持同一观点的其他学者则认为,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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