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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析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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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障——《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析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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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立法价值;罪名;评判 内容提要: 对于正处于信息化转型时期的我国社会而言,个人信息已成为具有基础性价值的社会资源。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入罪化,是刑法人性化价值理念的重要回归,也是公平原则与人权保障理念的彰显。《修正案(七)》第7条在罪名上宜确定为“侵犯个人信息罪”;其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但列举式的行为描述方式欠缺妥当性;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从所侵犯的信息量、信息的重要程度、信息的影响力、以及行为的次数等方面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于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此次刑法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了贪污贿赂、市场企业、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除因税收记录及媒体调查需要外、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需承担行政责任的规定,以及关于政府部门收集利用个人信息的规定,完全有理由让我们相信,前置性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的形成指日可待,因前置性法律不完善而形成的貌似“单兵突进”的《修正案》第7条,将更为有效地承担起捍卫公民信息权的重任。对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化的《修正案》规定,是对专门性个人信息行政保护的召唤、对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促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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