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税务代理制度与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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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天然地具有逐利性特质,而税务机关的征税活动则被其视为与其争利的一种表现,自然表现出不合作态度,而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本身具有国家征税机关的一切特性,总是期望利用手中权力去实现其行政目的。这就产生了一种貌似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像猫和老鼠的游戏:一方总是千方百计的避税、逃税甚至偷税,而另一方则是穷尽手段,利用现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刚性地达到足额征税的目的(不论其程序抑或是内容是否介乎合法与违法之间)。税务代理机构作为第三方,与行政相对人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以委托人的名义为代理行为,其充分利用其掌握的知识技能为委托人服务,在理论上被视为纳税人的天然同盟者。 在完善的税务代理机制下,税务代理人独立作为第三方,具有公正、中立、专业的特点。税务代理人可以通过纳税筹划、涉税评估、受聘于纳税人作为税务顾问,在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的同时,也能维护纳税人合法的权利,监督税务机关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同时,税务代理人也可运用其专业知识,协助税务机关宣传税务知识,降低征税成本。并在行政机关与纳税人中间起着润滑与调和的作用,既要本着诚实、善良的义务为其当事人服务,也要从战略性的角度考虑,合理规劝当事人的不合法行为,为当事人减少违法成本,达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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