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交警执法时应遵守的原则探析 |
|
|
在执法权的具体实现过程中,广义上的比例性原则主要体现为适应性、必要性、平衡性等特点。适应性是说在高速交警执法时,要采用与工作相适应的方法来实现其目的。必要性是说高速交警在维护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情况下,要有选择的使用最有效、侵害公众利益最少的方法来实现具体行为的目的。平衡性是说高速交警在具体执法时,对人民大众的利益侵害的程度,要适当相称。 比例性原则对制约高速交警执法的行为方面有很大帮助,它能有效制约高速交警执法权的自由裁量程度,更能合理限制高速交警日益扩大的各种公权力。因此,只有明确这一要求,工作中才能有的放矢,既能有效维护高速公路的良好秩序,同时在出现侵害当事人具体权利时又可保证最小限度。 3 执法时应遵循平等性原则 平等性主要指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国家和人民大众之间的关系法律上是平等的,地位显现上是平等的,是不能存在歧视行为的,这是所有民主国家的主要特征之一。在现代法治民主国家里,权力是国家的,也是全体人民大众的。所有的人民大众在本国内都应该享受到这种权力,每个人民大众的地位应该和其他人是相同的、平等的。因此,对于高速交警而言,在执法行为中,要依靠法律给予的权力,依靠人民赋予的各种权力,去维护人民的利益。在我国宪法中,一直严格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说,无论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地对待,在法律范围内行为。具体工作中,高速交警在处理同一违法行为时,针对不同的当事人,要同样对待,平等对待。不能出现任何形式的歧视态度和各种具体行为。 4 执法时应遵循程序性原则 程序性原则主要起源是在英国,英国国内法中 “自然正义法则”就是最早的程序性要求的体现。高速交警的具体执法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更要遵守各种严法律规定的程序,也只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去行使权力,才能保证具体行为合法,才能保证行为的有效性。程序性原则是对高速交警执法权的一种主要限制。程序性原则已体现在警务工作中的各个方面,使高速交警执法行为出现了显著的正当程序性特点。 进入新时期后,公安部于2003年8月26日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也使公安工作进入了新时期,这和1998年5月14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03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同时构成了办案的三大程序规范,从而更加完善了公安执法的程序,也成为约束高速交警执法的主要规范。许多适合高速交警工作的法律、法规的颁布,更深层次地表明在涉及到公权力方面的法律更加完善,从过去单一的把实体法作为主要方面,转变为把实体法和程序法同样重要对待。这从总体上提高了我国的法治化进程速度,是我国融入国际法治化环境的进步。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论婚姻的本质 下一个论文: 口头聘用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犯罪应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
|
|
看了《高速交警执法时应遵守的原则探析》的网友还看了:
[今日更新]浅谈高速公路通信技术应用与展望 [企业管理]浅谈如何加强高速公路的成本管理 [交通运输]浅谈高速公路ETC电子收费系统的技术研究 [交通运输]浅析我国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 [今日更新]交通运输部:春节期间高速公路小客车免费 [今日更新]2013春节沪小客车高速或继续取消收发卡 [今日更新]中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问题浅析及改进措施 [今日更新]改性沥青在中国高速公路上的推广及应用 [今日更新]浅析中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今日更新]我国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反思与构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