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物权行为理论基础概念的逻辑区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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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真的不公平以及善意取得能否取代物权行为无因性的问题,则有待进一步讨论。就肯定物权行为抽象原则的学者而言,他们经过详细论证,对这个问题均作出了否定回答。 因此,物权行为抽象原则并不是物权行为理论的必要构成部分,无因性是在独立性上的强化和发展,但不是必然的推衍。如前所述,不承认抽象原则,只承认分离原则,正如瑞士立法例一样,即把债权关系有效作为物权变动有效的前提,也是可行的。同时,对于无因性的问题,正如谢怀拭先生指出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的,甚至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的.“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的说法是不够确切的。 2.意义 在仅承认分离原则的情况下,物权行为有效须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即债权行为有效是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于是,作为基础关系的债权行为与作为结果的物权行为的效力组合呈现如下状态:(1)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有效;(2)演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无效;(3)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无效。 在承认抽象原则的情形下,物权行为有效不以债权行为有效为前提,物权行为从基础关系中抽象出米,与债权行为断绝关联,效力互不牵连。则可能的效力组合体现为:(1)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有效;(2)债权行为有效,物权行为无效;(3)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无效;(4)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有效。 综上所述,上文所论就是依循着逻辑分析的径路,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性概念作出了逻辑分析建构工作,该工作的目的就是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已有的和应有而现在尚没有的法律概念和规则进行系统化整理和建构,进行理性化的制度设计,建构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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