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视野中的行为概念重构 |
|
|
”.这样就出现了巨大的冲突——犯罪人要对没有罪过的实行行为或者要对没有罪过的行为负责任。其实这里之所以出现这种矛盾,关键在于传统的行为概念和行为理论本身的瑕疵和社会发展中出现了传统的行为理论本身不能包容的具有危害行为所引起的。要解决这种问题,利用这一个新的理论是完全可以起作用的。首先,在原因自由行为时,行为人应当知道或者预见喝醉酒后可能失去控制做出对社会不利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却没有控制这种行为,那么后来喝醉酒的后的犯罪行为,只不过是行为人利用自己本身的行为作为“客观条件”从而刑法所保护的人或物施加影响而已。 忘却犯也是有责任的。忘却犯在行为时.对获致某一种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的价值的方向,潜在的有一种认识,或者自己的行为指向一个单一的潜在的特定价值,至于在潜在的思想的支配下,忘却了自己的一种应负注意义务.也就是应该控制而没有控制,具有刑法中的过失,比如吸烟的人在吸烟的过程中,渐进梦境致使烟头落地导致火灾。首先行为人潜在的有一种需要“休息的渴望”.这应该是行为人“意识”到的.行为人也“意识”到自己是在吸烟,那么应该有防止烟头引起火灾的责任.应该在“意志”上采取一些措施来控制或者抵抗在那种潜在的“休息”渴望.但是行为人却没有控制或者是最终没有能控制这种“渴望”.从而引起了火灾.成为了刑法所指对象的危险“敌手”。所以对潜在的价值的这种潜在“渴望”使行为人应该控制而没有控制对其他利益的保护.从而造成了出乎意料的不幸结果,客观情况的出现足以证明他对“休息”苛求的抵制是不成功的.“受难”就是唯一可接受的道路,这就为具有可罚提供了基础。 科学的行为概念.能反映行为人与社会的融合和行为人与社会的博弈.反映客观社会对行为人的决定.反映行为人对社会的主观能动.人与社会的现象,也只有通过对行为的解读,才能为人与社会的融合、人与社会的博弈现象的透视,推开一扇门,打开一扇窗 上一页 [1] [2] [3] [4]
|
|
上一个论文: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 下一个论文: 谈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
|
|
|
看了《关于刑法视野中的行为概念重构》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刑法的谦抑性 [法律论文]简论我国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完善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法律论文]试析假证假印犯罪的危害及其刑法规制 [免费范文]试析我国刑事和解的刑法学思考 [免费范文]简析刑法分则条文罪过形式及甄别 [法律论文]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的刑法价值定位 [法律论文]试论网络裸聊行为之刑法分析 [法律论文]试论卷宗案例教学法在刑法学实践性课程中的运用 [法律论文]简析刑法分则条文罪过形式及甄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