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信息传播优势,能够轻松左右普通大众对问题的看法,网上网下的双重舆论影响对普通大众认同警察执法权威作用巨大。
对信息社会警察执法权威弱化的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影响警察执法权威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与警察执法权威的三大基本特征联系紧密。(一)法律的规定性不够首先,警察执法缺乏职责上的“限制力”。由于法律对警察职能的外延规定得过于模糊,一些地方党政领导把警察作为包打天下的“万能药”,经常借助警察的强制力推动城市拆迁、市容市貌治理甚至计划生育等不属于警察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导致警察权被滥用,使警察经常置身于非警务活动中,警察被推到群众的对立面,执法威信因此明显降低。其次,警察执法缺乏执行中的“强制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警执法时受到阻碍甚至在被袭击时行使防卫权,被纳入一般行使防卫权范畴予以法律限制,不利于民警执法及在执法中的自身安全防护,有的民警对武器、警械等使用产生心理障碍,导致不法分子蔑视警察的强制力,进而影响到警察执法权威。
再次,对阻碍警察执法缺乏责任追究的“溯及力”。警察执行公务的危险性和特殊性明显区别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我国没有专门关于警察执法保障的法律规定,无法突出阻碍警察执法的严重危害性以及警察作为国家执法主体的特殊性,威慑违法犯罪的法律效果明显不足,侵害警察执法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得不到追究,客观上损害了警察执法的应有权威。
(二)警察的自塑性不强。
首先,警察的保护力受到质疑。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发案总量持续在高位徘徊,特别是2009年全国刑事发案数创历史新高;同时,占刑事案件比重最大、对群众安全感影响最直接的多发性侵财案件破案率仍然不高,直接导致人民群众安全感不强,对公安工作信心不足,进而对公安机关保护力和警察执法权威产生怀疑。其次,警察公信力未被认可。当前,群众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进入峰值时期。与此同时,一些地方警察队伍中滥用职权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个别民警粗暴执法甚至执法犯法,导致警察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被践踏,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和警察执法威信逐步走低。再次,公安队伍频繁出现问题。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传统印象神圣而纯洁,是人民群众最可信赖的群体。群众普遍认为,任何群体出现问题,警察队伍不应出现问题。然而,近年来频繁发生警察酒后驾车肇事、开枪杀人伤人、涉黄涉赌等涉警事件,使警察形象受损,群众也逐渐对警察正常执法活动产生抵触情绪,直接影响了警察执法权威。
(三)公众对警察执法的认同感不足。
首先,执法理念被误读。近年公安机关加强自身建设中强调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群众心目中逐渐形成了警察应当和蔼可亲的形象,出现罚款、盘查情况即认为警察粗暴执法,个别人甚至将警察文明执法看作公安机关软弱,肆意践踏警察执法权威。其次,执法效果被高估。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要求很高,希望公安机关的工作能达到自己期望的高度,而公安机关的工作结果往往与群众的期望值存在差距,最终得到“无能”的评价,这样的评价直接削弱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保护力和执法权威的正面认同感,损害了警察执法权威。再次,执法差错被异化。警察执法差错被异化,关键不在群众的直接认知,而在各类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引导。在当今媒体看来,负面报道远比正面报道更具轰动效应,正面宣传报道的内容不是新闻,只有血腥的、暴力的内容才是新闻。秉承这种理念,一些媒体特别是市场化媒体为吸引读者眼球或追求轰动效应,有意无意地对个别民警的执法差错大肆渲染,甚至恶意炒作制造新闻,严重影响了警察执法权威。
三、信息社会重塑警察执法权威的措施。
信息社会背景下,重塑警察执法权威,不但要针对警察执法权威弱化的传统因素,树立警察执法的法理权威和职能权威,而且要兼顾信息社会媒介化的新特点,树立警察执法舆论权威。
(一)树立警察执法的法理权威。
恩格斯说:“他们(警察)作为日益同社会脱离的权力的代表,一定要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重,由于这种法律,他们就享有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这一论述充分说明了增强警察执法权威法律规定性,树立警察法理权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警察执法的法理权威,主要采取以下途径:一是“定好位”,增强职能的“限制力”。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避免警察权扩展到法律没有明确授予的领域,杜绝警察权突破法律限制的情况。明确调用警力的范围和程序,限制和减少不必要的非警务活动,避免警察执法权威因非警务活动而流失。二是“保好障”,增强执法的“强制力”。研究赋予警察执法强制权,包括为实现这些强制权而必须的物质保障,强化警察执法的强制力,实现警察的“无障碍执法”。从立法上明确警察的职务防卫权,并对职务防卫权的行使原则、方式、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范。同时,针对目前我国警察职权法律体系的缺陷,进一步完善、规范、明确警察执法程序,使警察能充分行使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力,增强警察执法的强制力。三是“维好权”,增强责任追究的“溯及力”。从立法上加大对阻碍警察执法和暴力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参考国外较成熟的相关制度,将危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分为违警行为、袭警行为、诬告陷害等不同类别,并规定相关惩戒措施,发挥法律的震慑作用,增强阻碍警察执法责任追究的溯及力。
(二)树立警察执法的执法权威。
公安机关切实履行自身职能,是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树立警察执法权威的根本途径,这是由警察执法权威的自塑性所决定的。树立警察执法的职能权威,主要应采取以下途径:一是完成“硬任务”,抓好公安“主业”。公安工作好不好,关键看社会治安工作,公安机关必须把预防和打击犯罪这一“主业”千方百计抓好,完成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一“硬任务”,才能赢得群众的普遍尊重。其中,特别要处理好大案和小案、打击与预防、破案与追赃的关系,为群众提供安全的社会治安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平安的期待。二是实现“软着陆”,抓好公安执法。公安民警的执法活动涉及千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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