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范围。落实军烈属优抚政策和各项救灾救济政策。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补助等社会救助体系。2007年安徽进一步出台《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平均l200元,提高农村医疗救助水平,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助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尽快实现部分社会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农村。同时,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建立以个人账户为主、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为辅、与其他社会保险相互衔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积极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安徽省目前已建立了包括养老、医疗、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并且体现出制度化、统一化的特点。比如,在新农村合作医疗方面,安徽规定自2008年始,将在现有参合费用统一、筹资标准统一的前提下,对全省100个参合县、市、区实行统一操作,包括统一补偿模式、统一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补偿比例、统一实行保底补偿、统一逐步取消家庭账户实行门诊统筹、统一慢性病病种和补偿办法、统一规范二次补偿和健康体检、统一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等。八大统一彻底改变2003年以来以县为单位、各参合县标准不统一的现状,也改变了贫县与富县之间由于补助差距过大而导致的明显不公。
因此,在经济和制度条件都基本具备的情况下,目前的工作就是通过地方性立法的方式将已经日趋成熟的经验和制度法律化,并给未来的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三)地方性立法的创制性和灵活性,能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前瞻性的技术支持
当前我国正在抓紧制定社会保险法。从目前草案看,这部法律并没有对农村社会保障进行详细规定,只是对目前农村建立起来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社会养老制度予以确认。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在上位法有空白的情况下,地方性立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创制性解决由地方自己解决的问题,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拾遗补缺,重点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现状。
因此,我省农保立法工作完全可以在坚持法制统一前提下,努力突出地方特色,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前瞻性的技术支持。在立法中强调针对性、可行性和地方特色,努力对国家法律的补充和细化上下功夫,把搞好创制性立法作为立法重点,对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而我省又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的,大胆探索,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构建和完善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制度
(一)确立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原则
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和制度建设应明确“全覆盖”、“低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和“社会保障一体化”原则。为贯彻这一原则,在地方性立法中要坚持以下几点:1.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能转移、可持续的制度建设方针。2.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保障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3.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资方式。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试点。5.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确立统一的立法形式和体系
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立法体系的选择。根据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可以分项立法和统一立法,但两者各有利弊,前者灵活性强而稳定性不足,后者正好相反。从目前我省社会保障已有的规定来看,各种规定比较零散,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因此,我省立法采取统一性立法的方式比较可取。具体而言,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制定《安徽省农村社会保障条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农村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和保障对象和保障项目。保障项目包括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等。分则规定各社会保障项目的参保人、主管机关、资金筹集、资金管理、保险待遇以及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
(三)科学立法,保障程序公开公正
农村社会保障事关农民、民生,要考虑省内不同地区、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如果在制度设计和保障待遇方面差异过大,则不符合法制的统一性以及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因此,我省立法时要做到科学立法,从论证、起草、修改、、审议和通过,每一个过程都要严格按照立法程序走,不抢程序,不越程序,该调研的一定要调研,该听证的一定要听证。要将立法调研、起草、审议和法规通过后的各项工作内容具体化、规范化。
四、安徽省地方性立法还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注意做好农村社会保障的城乡衔接、地区衔接和新老衔接
目前大量农民进城务工,转为农民工的身份,按照当前的政策,应给予其城市劳动者的待遇,为其购买养老保险。但是农民工就业不稳定,可能随时回乡务农,相应的养老制度安排也会不同,目前这两者如何衔接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医疗保险方面,一些地方要求农村中小学生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同时农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二者的衔接也要加以研究,避免农民重复参保,增加负担。“新农保”实施后,如何与“老农保”衔接,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北京市的一些做法可以提供立法参考。比如,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保缴费年限可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折算。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到达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可按一次性待遇政策,将资金转入农保机构,建立个人账户,享受农保待遇。农民工加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履行了与城镇职工同等义务的,退休时可以享受同等权利。
(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1.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除目前受到广泛关注的农民工之外,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也需要获得法律保护。目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也就是江浙等地区所试行的“土地换保障”。但是现在的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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