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农村社会保障地方性立法探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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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失地农民未来生活的基本保障。因此建议在立法中,把失地农民纳入到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之内。失地农民大多生活在城市近郊或者就在市区生活,且已经基本不从事农业生产,所以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一致。其次,要为失地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档案和相应的缴费证、领取证,确保失地农民进入领取年龄后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第三,要为农民参加医疗保险排除制度上的障碍。目前,失地农民参加医疗保障仍然存在身份上的不确认,应当在个人、集体“拿大头”的情况下,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确保农民大病有钱医。 2.农村雇工的社会保障。农村雇工是继农民工以后出现的一个社会群体。雇主是承包集体土地的农业生产经营者,通过承包、转包等方式拥有较多的土地使用权。雇工有的是既经营自己承包的土地又兼职被雇用;有的是将自己承包的土地转包给雇主,同时又被雇用;有的是可能放弃承包权,完全被雇用。农村中的雇工现象已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一方面,它有雇佣合同关系的特点,不完全等同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另一方面,雇工和雇主之间也存在着劳动报酬的支付、生产安全、职业病危害等问题,要求《劳动法》上的安全生产标准和劳动时间标准,因此,继对农民工、失地农民的权益关注后,应该对正在发展的农村雇工问题特别关注,探讨农村雇工的职业病危害和工伤保险问题。 3.农村计划生育户的社会保障问题。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推行,农村计划生育人口也在继续增长,其养老问题日益凸显。针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2000年在《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在农村,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的养老保障制度。根据这一政策,我省立法中,应将农村计划生育户的社会保障问题和其他人口区别对待,建议可以采取江苏省的“财政补一点,集体出一点,个人交一点的办法”,为计划生育户筹集养老资金,探讨融社会养老保险与计划生育户养老保险合一的制度。 (三)强化解决农村社会保障纠纷的救济性立法 目前的社会保障立法中关于法律责任、权利救济途径的规定比较缺乏,这也是导致有法不依的关键原因之一。再加上农民自身权利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因此建议在立法中设立符合农村和农民的法律服务体系和司法救济制度。如:加强基层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功能,为农民普及社会保障的法律知识。设立多渠道的救济途径,以行政救济为主,司法救济为最终救济。简化办案程序和起诉条件,明确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基层派出法庭的司法力量,深入到田间地头为农民处理社会保障纠纷。此外,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减免诉讼费用,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也尤为重要,这也需要在地方性立法中加以具体规定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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