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行政法对行政裁量行为设立的行为方式、行为手段可能也有所不同, 寻求一个绝对的标尺是不现实的。
比例原则在行政立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执法中都应该有所应用。有学者提议将比例原则确立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明确比例原则为行政法位阶,甚至提升为宪法位阶;或者将比例原则直接作为判案依据。目的都是为了规制行政主体的行政权,以保障公民权利,全面衡量各种利益冲突,尤其是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冲突。
注释:
①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浙江大学报,2000年第5期
②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第66、106页
③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页
④姜昕:《比例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
参考文献:
[1] 湛中乐:《现代行政过程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李静、杨会永:《比例原则与司法裁量》,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5卷第2期
[3]李栋、张瑞娟:《比例原则与行政平衡论》,社科纵横,2009年6期
[4]姜昕:《比例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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