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中区别开来,均能构成商标。这些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和色彩组合以及这些标记的组合,均可以注册为商标。这在国际公约上还是第一次。由此可见,世界各国对商标保护的日益重视。
从国外立法看,都把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但这种对商标的保护和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的侧重点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侧重点在于禁止在市场上制造混淆,即不正当地利用或使用他人商标,致使与他人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扰乱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而商标法所强调的是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它对仿冒行为的规范是以商标注册为前提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是其基本要件。两法发生竞合时,优先适用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均对仿冒他人的注册商标行为予以规范。在《商标法》中,对仿冒他人商标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该行为不仅侵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而且还损害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不正当竞争的性质十分明显,属于传统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作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规范竞争的角度作了重复规定,很有必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之规定,对经营者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处罚。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商品的外表特征,是和其他商品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商品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尤其是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更是如此。lOCAlhOST知名商品通常是指具有优良品质,卓著信誉和畅销的商品。所谓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指经营者自己的商品独创的有显著特点的名称、包装、装潢,是该商品与其他商品相区别的标志。创造知名商品,往往要付出很大代价,艰辛劳动、名称、包装、装潢属于一种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专用权属于该企业所有。在市场竞争中很容易遭受不法竞争者的侵害,侵害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另一种是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本人认为该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上就是相当于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仿冒。因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含义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含义颇为相似,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项仿冒行为的禁止就是对“未注册的弛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从而弥补《商标法》未对未注册的弛名商标提供法律保护的不足。
总之,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一项专有规定,基于这种行为侵犯的客体既有知识产权,也有公平竞争的秩序。怯律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对特定条件下违法行为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
企业名称或姓名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营业标志,是反映经营者的商品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外在特征。厂商名称是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和范围。一般而言,厂商名称是指识别自然人或法人的企业名称④。对厂商名称通常是给予保护的,以免第三人不法行为的侵犯。在许多国家,如果符合法律上的要求,厂商名称可经法定手续用做商标。从《巴黎公约》的规定来看,保护厂商名称也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我国《商标法》对此虽无明确规定,但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公约的规定对我国也具有约束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对《商标法》的补充。
企业名称和经营者的姓名均可体现经营者通过付出资本和劳动所获得的无形资产,法律对此给予保护的实质是保护附于企业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中的商业信誉,并使参与市场竞争的不同经营者得以区别。盗用他人商业信誉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商品质量及原产地虚伪表示行为
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是《巴黎公约》的保护范围,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有时合称为地理标志。货源标记通常是指用来表明产品或服务来源于某一国家、某一地区或某一特殊地方的表达或符号。原产地名称是指用来表明产品所来自的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而该产品的特殊质量是完全或主要包括自然和(或)人文因素在内的地理环境所造成的。trips协议也在22条明确规定,地理标志是指表明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的领土内或者该领土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而该商品的特定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是由于其地理来源所致。各成员应为有利害关系的各方提供法律手段,以制止在商品名称或外表上使用某种方法以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真实原产地以外的一个地理区域、在某种意义上以商品的地理来源误导公众,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遇到上述情况发生时,名成员应依职权或依利害关系方请求,拒绝该商标注册或使注册无效。我国知识产权法虽对此无明确规定,但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又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因此,《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均对我国产生法律约束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伪造产地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予以禁止。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伪表示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认证标志”是指经国际上或国内质量认证机构合格后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使用质量标志。它是一个公正的证明,表明产品可信赖的程度。“名优标志”是指在国际上或国内由有关部门或社会团体评定颁发的在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的质量荣誉标志,如国家金奖等,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维护公平竞争两个不同的角度规定经营者不得伪造产地或冒用认证标志和名优标志。
上述行为有的可以纳入商标法、产品质量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的调整范围,但有的却只能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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