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交融中的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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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体制下的利益最大化。具体而言,应注重以下利益关系的平衡:本国知识产权主体与他国知识产权主体的利益关系: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本国公共利益与他国公共利益的关系。 以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为例,公共健康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一直以来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药品制造商在研发阶段投入大量资金、人力和时间,期待通过知识产权来收回成本、获得盈利,而遭受疾病困扰、大多数民众无力支付昂贵药价的发展中国家将生存作为最大的公共利益,知识产权面对生存权、健康权必须退居二位。具有人权属性的知识产权和健康权在促进和维护人类福祉方面,两者之间的平衡是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胚,借助公法对私权的限制达到私权保护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均能实现的双赢效果正是行政法的目标。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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