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包含死亡抚慰金) 这一项赔偿,而医疗事故的死亡案件则能够获得死亡赔偿金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双重赔偿,这才能实现过错和责任、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彻底之道。有必要强调的是: 此种“轻责轻赔,重责重赔”的更新体制无论是通过“适用《条例》而参照《民法通则》”、或是通过“适用《民法通则》而参照《条例》”两种办法在实践中都难免产生纠诘,必须通过制定统一的《医疗损害赔偿法》,对此作出独立的、决绝性的规定,方能真正解决问题,且唯有如此,方能从源头上消除“多元化”的对立,使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正与和谐。
注释:
[1]杨立新. 对綦江彩虹桥垮塌案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几个问题的法理评析[j]. 法学,2001,( 4) .
[2]( 美) 约翰•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6 -8.
[3]王军. 论医患关系法律调整中的公平构建[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 8) .
[4]薛叶兴.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难点问题探析[j]. 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8,( 4) .
[5]李永勤. 略论医患纠纷案件处理中的司法鉴定[n]. 人民法院报,2009 -9 -8.
[6]梁慧星. 民法总论[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62.
[7]杨立新. 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不足迈出的关键一步[j]. 判解研究,2008,(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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