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帮助企业克服市场不完善的缺陷,降低经营风险;并且关联企业间长期的持股、参股,还有利于稳定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节约交易费用,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等。
从公司间相互持股较为盛行的日、韩等国公司制度的实践看,其创设公司间相互持股制度主要是看重该制度防御外资收购、稳定公司长期经营策略的功能。韩国公司法学者李哲松指出:“……在以上的相互股的保有中,作为防卫他人争夺经营权的方法,为确保稳定经营权所需的股份,系列企业之间或者有同盟关系的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的事例很多。这是将相互持股合理化的最大名分”。[5]而我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所以大力提倡公司间相互持股,是期望通过公司间相互持股承担起促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进企业集团化发展等事关市场经济建设与国有企业转型的重要政治任务。[6] 应当说,考察我国目前公司制度的运行状态,公司间相互持股确实有助于对规模较小企业进行业务和资产整合、通过企业集团内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以及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组建核心企业集团应对国际竞争,但对公司间相互持股所隐含的弊端我们也必须保持清醒的认识。这些弊端主要有:
(一)违反公司制度的本质属性
公司是社团法人。不管何种公司,最终都与自然人的出资相联系。即使出资者为法人,该出资法人的出资者也同样是法人,但一直追溯下去,终究与作为最终出资者的自然人相联系。但是,公司间相互持股根本未把基础放在自然人出资者上而是一种空虚持股,这将破坏公司社团性的法律本质。[7]正如日本学者奥村宏所指出的,在公司间相互持股下,人们并不从机能上来理解公司,并不认为股份公司是股东为追求利润而共同出资设立的,而是认为从最初开始起公司就是作为一个实体而存在的。[8]也就是说,由于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叠加效应,将出现公司没有真正的所有者这样的异常情况。
(二)虚增资本
公司向其他公司进行单向转投资,会增加公司获利和发展的机会,同时不会造成虚增资本与实质性减资的后果。但是,在公司间相互持股的情形下,情况就大不相同。由于公司间相互持股其实质就是公司自己股份的取得和对外投资的返回,此时事实上只是同一资金在两个公司之间来回流动,但每流动一次却会导致两个企业同时增加了资本额。这样它就可能演变成制造资本空洞的路径和工具。以甲乙两公司为例,假设甲公司原有100万元注册资本,再向乙公司定向增发100万元的股份,同时乙公司也向甲公司增发100万元的股份,这时两个公司资本总额增加了200万元,但事实上等于甲公司与乙公司相互退还了出资,两个公司的净资本根本没有增加。并且,这一过程可以无限制地循环下去,几轮的相互投资后,两个公司的总资产将增加到一个惊人的数目,但事实上在整个过程中,两家公司根本就没有发生实际的现金流入。这一情形违反了大陆法系公司法的法定资本原则,将对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严重的侵害。针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引起的资本虚增现象,李哲松教授曾尖锐地指出:“如果将相互持股的公司视为一个经济单一体,那么两公司会出现相当于相互持有股份部分的资本的空缺。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如果保有几乎接近100%的相互股,那么等于两公司保有纸张”。[9]
(三)使股东会的监督机制空洞化
当公司间相互持股所产生的“空虚股份”与真实股东所拥有的“真正股份”一样主张行使股东权时,就冲淡了真正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按各国公司法的惯例,公司对外投资所取得股份的表决权都是由公司经营者来代为行使,这就增加了表决权由双方经营者协商行使以架空公司股东会的危险。在公司间横向相互持股时,各个公司的经营者往往会形成经营者的小集团,董事们在正常情况下会按照约定或者达成默契,通过互惠方式巩固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在公司间纵向相互持股时,因子公司的经营者往往由母公司的经营者指派或兼任,母子公司经营者很可能处于一种共存亡的关系。此时的股东大会已经不是私有财产的所有者选举其代理人而是经营者阶层以法人资产代表身份相互选举,通过相互持股的方式,很可能形成“千年”或“万年”董事,使股东会的功能丧失殆尽。鉴此,联邦德国政府于1965年曾在一份针对《德国股份法》关于规制相互持股问题的政府声明书中指出:“相互持股可以导致在股东大会上经营者的违反公司法诸原则的公司支配。基于相互持有股份的权力由经营者行使,经营者能够对他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显著的影响力。如果相互持股额巨大,其影响力就成为决定性的力量,相互持股具有上述的危险性,就不允许相互持股成为以两个公司协作为目的的合理基石”。[10]
(四)危及证券市场的根基
在2006年至2007年的股市繁荣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涉及相互持股。在2007年10月股票市场高峰时共有882家公司参与相互持股,占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总数的60%。其中,约26%的公司既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又被其他上市公司持有股份,形成繁杂隐蔽的股权投资链。[11]但是,这些上市公司中的2/3以上相互持股的目的是进行证券投资后获利离场,追求的是短期效益,以提高公司财务利润。行情好的时候,公司间相互持股会助推证券市场的虚假繁荣;当股市下跌时,相互持股公司又会形成“多米诺骨牌效应”,加剧恐慌蔓延。这些年我国证券市场往往大起大落,上市公司间相互持股是重要的诱因。更为重要的是,怀有此种动机的相互持股公司往往导致上市公司分散甚至放弃主营业务,弱化公司核心竞争力,从而最终影响上市公司真正做大做强。这方面,曾经的“大牛股”岁宝热电便是例子。岁宝热电因持有民生银行的股权,股价自2007年3月19日起,在短短29个交易日内,从17.58元拉高至51.77元,涨幅高达194%。后来岁宝热电干脆更名为哈投股份,从一个能源型实业公司蜕变成一个纯粹的投资公司,在2007年内频繁买卖st银广厦、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