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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宪法改革模式与埃及革命模式——非洲两国模式比较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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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亚宪法改革模式与埃及革命模式——非洲两国模式比较及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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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宪法改革/革命/宪法意识/权利救济 内容提要: 肯尼亚在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机遇下,进行了宪法体制改革,确立了主权在民、人权自有等的思想和原则,并建立了切实的保障制度,不但完善了肯尼亚的政治体制,对既有利益触动较少,对经济的破坏较小,还有力地推动了肯尼亚“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的大发展。埃及在社会矛盾集聚后爆发了革命,在短期内对政治、经济的破坏都比较大,也并未尽如革命前埃及人的愿望,建立一个真正的民主国家。 在庆祝“八二宪法”颁布三十周年之际,关于中国宪法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远在非洲大陆的诸多国家,宪法改革正方兴未艾。其中,肯尼亚十分具有代表性,肯尼亚宪法改革中提出了很多与以往不同的思想,也在民众中掀起了一场宪法意识的改革。而非洲埃及则在民众革命的迫使下进行着自身的宪法改革。作者不揣冒昧,尝试对两国的变化进行比较分析,并希望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一、 肯尼亚宪法修改与社会转型 (一)背景 肯尼亚人民经过多年的努力,终于在2010年8月,全民公投以67.25%的支持率通过了代表现代文明精神的“新宪法”。在这部“新宪法”通过之前,分析人士认为,通过这部宪法必然引起肯尼亚种族骚乱并一发不可收拾。但结果是仅仅几声枪响后,这部宪法就顺利得以通过。现在我们看到的肯尼亚宪法是经过肯尼亚全民大讨论反复修改而成的,因此当问及肯尼亚知识分子“新宪法”时,无论他们是“搞物理”的还是“搞化学”的,每个人都像宪法学家一样,如数家珍般地向你解释“新宪法”每一条文的缘由和好处。LOCalhOST通过这次修宪,在肯尼亚民间掀起了一次宪法普及的运动,既建立了分权与制衡的国家政治体制,也是一次十分有效的全国范围的公民意识教育。 (二)肯尼亚新旧宪法比较 1、结构的调整 肯尼亚在这部“新宪法”实施之前,实行的是1998年制定2001年修订的宪法,“新宪法”与“旧宪法”明显的区别在于,“旧宪法”的设计更加粗犷一些,“旧宪法”加修正案共计75页,特别是维护统治的意味浓厚;而“新宪法”则更加详细,有206页之多,“人民国家”的感觉更浓重一些。“旧宪法”开篇声称“肯尼亚是一个主权共和国”,“宪法在全肯尼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新宪法”则首先提出“人民主权和宪法的最高性”,文本的用语也更加柔和,使用了“宪法维护”来强调全民应当遵守宪法。结构上,“旧宪法”条文顺序首先规定了国家的权力,而权力中首先确认了总统、副总统的权力、然后分别是内阁、行政、议会、司法权,之后是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经济、公共服务等。而“新宪法”则分别规定了主权在民、宪法至高无上、公民权利与自由、土地与环境、财产权、人民的代表权、然后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国家治理的原则等(规定了政府进步的目标、原则、政府治理的方式、政府治理的边界、政府监督等)。 2、内容的变化 (1)公民权利 在人权法案的规定中,“新宪法”总则肯定了人权法案的地位:人权法案是肯尼亚民主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文化的脊梁。组织和保护人权的目的是维护个体和集体的尊严,促进社会公正和实现人的潜能。值得注意的是,“旧宪法”提出,根据宪法,肯尼亚的每个人都被授予基本的权利和自由……而“新宪法”则提出,人权法案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属于每个人,不是国家赋予的。“新宪法”还规定,法院有权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和自由以立法和采纳最有利于维护权利和自由的方式进行解释,进一步强调,在解释人权法案时,法院或者其他权威机构要有助于提升以建立在人的尊严、平等、公正和自由为基础的开放的民主社会的价值;有助于提升与人权法案精神、目的一致的价值。“新宪法”根据“无救济即无权利”的法律原则,还详细规定了权利法案的执行和救济程序。 “新宪法”较“旧宪法”在权利规定的体例与内容上也更加规范和完整。较“旧宪法”的体例,“新宪法”将每一项基本权利都概括出来,还增加了“人性尊严”、“隐私权”、“媒体自由”、“获得信息权”、“集会自由”、“环境权”等,并特别详细规定了保护孩子、残疾人、年轻人、老年人以及少数人群的正当权益。“新宪法”同时组建特别委员会,即人权和平等委员会,专门负责人权保护的事宜。只要肯尼亚公民认为政府或私人机构侵犯了他们的宪法权利,都有权向这个委员会提出申诉,这个委员会的具体作用是:①促进人权尊重以及在肯尼亚形成人权文化;②促进总体上的性别平等与公正;③促进在公共和私人机构中的人权保护;④对于各个领域,包括国家安全机构的人权保护的监督、检查和报告;⑤接受并检查对于侵犯人权的控诉并且采取合适的方法对被侵害的人权予以恢复;⑥主动或者根据申诉发起涉及人权事务的调查和研究,并提出建议,以改善国家机关的运作;⑦作为国家的主要机构,确保执行与人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条约的义务;⑧调查国家事务中的任何行为,或者在政府任何领域里的公共行政中的行为或疏漏,即那些被指认或怀疑有偏见或不适当或者导致任何不适当或偏见的政府行为;⑨调查滥用政府权力、不公平对待或者违法,压迫,不公正或者迟延作为等的政府行为的申诉;⑩对于⑧、⑨款的被调查的申诉做出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11执行法律所规定的其他职能。 (二)政治体制 “旧宪法”在诸多国家权力中最重视总统、副总统的权力,并置于宪法之首,然后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而“新宪法”中国家权力的顺序则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在政治体制的架构上,“新宪法”更符合权力运行的特点,在立法权上强调民主的重要性,行政权上则强调效率的价值,而在司法权上更强调它的宪政功能。在立法权的规定上,“新宪法”与“旧宪法”的明显区别在于“新宪法”详细规定了选举的体系和过程。肯尼亚的政府选举规定了以下五条原则:①公民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②不超过三分之二的被选举公共机构成员为同一性别;③残疾人获得公平代表;④公正而平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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