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破产债权人会议程序之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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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参加会议的法定数; 二是决议通过的法定数; 三是权利受到决议损害的救济。第一,债权人会议的合法人数。债权人会议的人数应该采取双重标准: 一是绝对人数,例如,通讯表决的人数需达到1/2; 二是相对人数,即参加会议: 金融机构破产债权人会议程序之研究的人占有表决权债权总额的1/2。采取这种会议法定人数最低限额制,既考虑到金融机构债权人人数众多且居住分散的特点,也防止采取单一标准造成大债权人垄断表决权的弊端。 第二,决议通过的法定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分为两类: 一是仅涉及非实质性利益和程序性的决议; 二是涉及实质性利益的决议,如和解与重整、财产分配等。对于第一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有表决权的债权总额 1/2 以上。对于第二类,则相应提高比例,如债权人人数由从 1/2 提高到 2/3,债权额从1/2 提高到2/3。 第三,权利受到损害的法律救济。债权人会议依法作出的决议对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采取如下救济措施: 如果债权人会议尚未休会,则可提出申请要求复议,债权人会议应该进行复议,并以书面形式作出答复; 如果债权人会议已经休会,利益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可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15 日内,请求法院撤销该决议,依法进行裁决。 注释: [1]杨忠孝. 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97. [2]大卫·g·爱泼斯坦,史蒂夫·h·尼克勒斯,詹姆斯·j·怀特. 美国破产法[m]. 韩长印,等,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68. [3]石川明. 日本破产法[m]. 何勤华,周桂秋,译.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112.[4]付翠英. 破产法比较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78. [5]庞德.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 沈宗灵,董世忠,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4: 55. [6]孙国华,朱景文. 法理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8. [7]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邓正来,等,译. 北京: 华夏出版社,1987: 141. [8]吴敏. 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0: 54.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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