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场对话会议是政府方面事先安排好听证者发言的。在被委托发言的365人中,有65人各拿到了5000日元的“谢礼”。此外.在15场对话会议上还有总计53人的发言内容都是由政府方面拟定的。听证会造假内幕直到2006年才被曝光(参见《安倍自罚三月薪水》,《扬子晚报》2006年12月15日)。这不正是时下我国各种听证会的“既定程序”么?
[19]在耶稣落到犹太教的大祭司手中后,大祭司和众长老为了将耶稣置于死地,绞尽脑汁编造假罪证,唆使一些人作伪证。但是生杀大权掌握在罗马帝国委派的总督彼拉多手中。审判开始后。彼拉多先询问原告以什么事控告耶稣?大祭司和长老们回答:他煽惑民众抗税,还自称是犹太人的王。接着,彼拉多讯问被告,耶稣据理反驳,不承认有罪。彼拉多对大祭司和长老们说:我查不出耶稣犯了什么罪。按照惯例,逾越节前夕犹太民众可以请求总督释放一名囚犯。彼拉多想乘机释放耶稣。当时有一名叫巴拉巴的囚徒。彼拉多问民众:耶稣和巴拉巴放哪一个?民众异口同声要求释放巴拉巴。彼拉多感到民心难违、众怒难犯,为安抚民众,提出一个“折衷方案”:虽然不能查明耶稣犯了死罪,但可以对他施以鞭刑,然后释放。对耶稣施以鞭打后还用荆棘编成一个“冠冕”戴在他头上,又给他穿上紫色的袍子,以示惩罚和侮辱。然后,彼拉多再一次对民众表示:我查不实耶稣的罪行。但是,大祭司和长老们还是不买账,要求把耶稣钉上十字架。彼拉多再一次强调查不出耶稣犯了什么罪,不能把他钉在十字架上。大祭司和长老们不达目的不甘休,又喊道:依照律法,他该处死。当彼拉多再次想释放耶稣时,大祭司等人转而将矛头对准彼拉多,高喊:你若释放耶稣,就不是罗马帝国皇帝恺撒的忠臣!这句话起了作用。面对强烈的民意,彼拉多判令释放巴拉巴,把耶稣交给大祭司和长老们去钉上十字架。
[20]《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隆重开幕》,《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6日。
[21](德)g·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附录二。
[22](美)保罗·卡恩:《当法律遇见爱》,付瑶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33页。
[23]因为所谓民意审判实际上是指依据民意否定法律,如果民意与法律规定一致则不存在民意审判问题。
[24]在刑事案件中,考量的民意主要是对罪犯不利的所谓“民愤”,只有对极少数所谓“大义灭亲”的犯罪才会考量于罪犯有利的民意(请求从轻处罚,而这是很容易被操纵的)。在注重“严打”的政治氛围下,民意必然成为多判死刑的砝码,对那些依法不该判死刑的罪犯来说,是侵犯了他的生命权。
[25]参见(意)布鲁诺·菜奥尼等:《自由与法律》,秋风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26]同前注[27],卡恩书,第10页。
[27]在中国的体制下当然也可以是掌控法官的权力主体。因为民意审判大多为所谓“疑难案件”或者“重大影响”的案件而这些案件的真正审判者常常不是法官而是高于法官的权力主体。
[28]正常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议案都是“多数”而不是全部,多数决议是在整体行为中形成的,所以尽管同意的人只是“部分”,但是参与议案制定的人是全体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9]一位学者说,为什么民间对“许霆案”的一审无期徒刑判决不服?一是因为判决太狠,考验全民的良心;二是因为法律上扑朔迷离……有人说这个案件是媒体审判,判决结果是法院屈从于媒体。但实际上这个案件反映出司法的人民性问题。王胜俊院长说法院判决要看人民的感受,很多人不理解,看看这个案件就清楚了。如果法院的判决老是与人民的感受拗着劲,那法律的力量从哪里来?如果人民群众都反对,法律哪有什么力量?参见前注[3],王玉瑞文。
[30]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巴基斯坦的民意审判。2008年在巴基斯坦的巴布瑞安瓦拉发生了一个案子:两个女孩的父亲与其表妹私奔了,表妹的家人要求拿他两个年幼的女儿“还债”。于是乡村委员会作出仲裁,将9岁和7岁的女孩嫁给他们的表叔。裁决作出后,约30名男子在当地委员会以及一位村中长者的带领下冲入9岁女孩纳齐亚·纳瓦兹的家中,强迫她和7岁的妹妹沙齐亚嫁给家族中的两个成年男性亲戚。幸好纳齐亚家的其他家庭成员迅速赶来阻止了妹妹沙齐亚的婚礼,但纳齐亚已被迫嫁给了24岁的表叔。参见《父亲与其表妹私奔》,《扬子晚报》2008年3月31日。
[31]举两个极端的例子:印度年轻寡妇殉夫曾经是长期的习惯,我们难道能依据这一事实来证明殉夫规则的正当性么?中国从秦始皇起就行帝制,我们能以此“铁的事实”来证明帝制的正当性么?
[32]审判的目标当是公平正义,不应当是息讼服判。息讼服判背后隐藏的是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在专制的时代自有其理由。在现代,法官理当树立起“为了正义,哪怕天崩地裂”的诉讼观念。息讼服判常常以“社会效益”的面目出现,其实背后是法官和其他当权者的私利,即政绩及由政绩决定的其他利益。这是另一个主题,当另论。
[33](澳)布伦南、(美)布坎南:《宪政经济学》,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0页。
[34]这里的民意是“混沌的民意”,不存在大众民意、法律民意的区分。
[35]最有代表性的判例当数苏格拉底之死案,处死苏格拉底后不久,雅典人民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一个天大的错误。
[36]中国的情与理是个十分复杂且不确定的概念,它有公平正义的成分,更多的则是特权、意识形态、情感等因素。关于这方面,参见范忠信等:《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37]例如在美国,如果法院认为舆论偏向可能危害公正审判,可对案件作出延期审理的决定,直到有偏见的舆论压力消除或减弱后再启动审判程序。如果审判地点已造成偏颇的舆论时,法院可将案件移送到尚未受到舆论压力的其他法院管辖。联邦法院规定,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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