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州易地进行;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可在美国境内易地进行。美国甚至在陪审员遴选程序中考量了“避开民意”:如果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已从新闻媒体的审前报道中形成了先入为主的印象,并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主动中请退出该案的审理;被告及其辩护律师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参见周甲禄:《传媒与司法关系的制度构建》,《新闻记者》2005年第7期。
[38]与西方存在古典民主制度不同,中国古代文明史从开始就具有专制色彩,因此,中国的民意规则有别于西方直接民主制下的民意,这个民意常常被少数人操控。
[39]该大纲第10条规定,司法权“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
[40]该条规定:“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
[41]该指示第5项规定:“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六法全书及国民党其他一切反动的法律、法令的精神,以蔑视和批判欧美日本资本主义国家一切反人民法律、法令的精神,以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及新民主主义的政策、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的办法来教育和改造司法干部……”
[42]民意规则下的“审判”造成了不可计数的冤假错案,以致1978年恢复重建的检察院不得不从平反冤假错案开始工作。从1979年到1984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直接或协同有关部门平反纠正冤假错案共计40余万件,数十万蒙冤者恢复自由。参见《首接万言书替人洗沉冤》,《新京报》2009年1月12日。
[43]1982年《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条是从1954年《宪法》第78条演变而来,从司法独立的角度来看,它是对1954年《宪法》的倒退,当属“文革”遗留。但是在审判元规则的意义上,它坚持了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值得赞赏的。
[44]这一讨论发生在1980年代前期,其得以开展本身也是思想解放的结果:提倡法律唯一在当年是典型的右派言论。为这一讨论作出最大贡献的当数著名法学家李步云教授。标志性论文是李教授发表在《现代法学》1984年第3期上的《政策与法律关系的几个问题》一文。
[45]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人民日报》2004年9月27日。
[46]贾奋勇等:《“严打”取得阶段性成果》,《人民日报》1996年5月16日。
[47]陈力丹:《妥善处理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人民日报》2001年3月20日。
[48]参见晓雨:《唯法至上——记“人民满意的好法官”袁荫杰》,《人民日报》2001年3月16日。
[49]肖扬大法官在总结法院工作时说:“对疯狂制假售假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顺民心、合民意。”参见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2年3月11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人民日报》2002年3月20日。
[50]傅达林:《让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化》,《人民日报》2004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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