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也就是说,当事人如果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对提出回避申请,而对于在本案听证过程中涉及到的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没有规定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也没有明确申请回避的决定权。同时,“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在举行听证前的3日内提出回避申请,这样的规定不利于当事人回避权的实现。
三、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设想和措施⒈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正确看待听证制度的社会价值,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方面,通过宣传使公民了解听证是怎么回事,消除当事人对听证的顾虑。通过听证,让当事人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见,对有关实事、证据、法律依据进行质证、辩论,保证当事人通过正确行使权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开展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政治理论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强化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通过公开听证,实施阳光行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为行政执法水平的整体改善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⒉引入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概念,扩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明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对象。引入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概念,把个体工商户、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纳入听证范畴内,即税务机关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外国人、无国籍人员、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作出对当事人利益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重大税务行政处罚包括:对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员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5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处罚;进一步扩大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范围,除规定数额以上(或较大数额)罚款外,还应当包括停止出口退税权、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权和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等。
同时,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出发,扣缴银行存款、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也是对纳税人利益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以上都可以参照适用听证程序,以保证税务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
⒊进一步扩大听证申请人的具体范围,完善告知程序和审查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证申请人不仅应包括当事人或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明显的当事人,还应当包括与当事人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比如:与当事人有关系的继承人、重大利益关联人、受害人等等。建议在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的听证告知可以采用三种方式:即书面直接送达、邮寄告知和公告告知。建议把阅卷制度引入听证程序中,明确赋予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查阅、摘抄、复制相关证据材料的权利,但阅卷权的范围应有所限制,例如案情讨论、案件线索来源、税务行政机关内部案件审批手续,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证据材料,可以不在阅卷范围之内。借鉴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建议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的内容确定为:⑴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证据;⑵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建立听证程序的审查制度。在当事人提出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后,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听证要求,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⑴提出申请的是当事人还是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⑵当事人是否是针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听证要求;⑶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之后提出申请,是否受到不可抗力的阻碍。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举行听证的申请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在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3日内制作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并送达当事人,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⒋明确职能分离原则,确定听证主持人的“超然”地位,规定听证会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明确听证员的职责和人数。完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制度。听证主持人应具备律师、税务师资格,并且具有一定年限的税务工作经验,必须从法律上对主持人的选拔任命条件、资格取得、享有指挥听证程序进行和作出建设性的处罚决定的职权职能、法律地位等作出明确规定。确立听证主持人相对独立和公正的“超然”法律地位;规定内部法制机构应当脱离调查职能,专职听证。明确“听证会组成人员”的概念,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的职责,规定“听证会组成人员”是以听证主持人为主、由“非本案调查机构的法制机构人员”组成的三人(含三人)以上的奇数小组,或者借鉴人民陪审员制度,规定组织听证的机关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听证员参加听证。“听证会组成人员”的职责是代表税务机关组织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在听证结束后将共同研究处理意见报税务机关负责人。对于分歧意见较大的,可以采取投票确定最终处理意见。
⒌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中的作用和地位,设定听证报告的统一格式及主要内容。借鉴国外的“案卷排他性原则”,即“听证笔录的“唯一性原则”。建议所有与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有关的证据必须在听证中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
税务机关不得以未经听证的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听证报告,报告的内容至少载明下列事项:⑴案由;⑵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听证参加人情况;⑶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⑷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构成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双方争议的焦点;⑸认定的证据及对本案处理的意见;⑹听证主持人的签名和意见出具日期等。听证主持人将根据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形成的报告书提交给税务机关负责人。税务机关再根据听证报告制作税务处罚决定书;除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外,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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