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之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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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以此强化听证笔录在行政处罚中的法律效力。 ⒍完善听证申请回避制度,保障听证程序正常运行。借鉴国外经验,建议规定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当事人除有权对听证主持人申请回避外,还有权对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提出回避申请。同时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决定权。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由举行听证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听证结束前提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z].全国人大法规库,1996.[2]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z].国税发[1996]190号.[3]唐兴霖,黄剑飞.国外立法听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j].人大研究,2004,(07).[4]王峰.试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m].法律出版社,2010.11.[5]魏勇.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几点简要思考[j].法律资料论文库.2011,(06).[6]蒲谱.关于税务行政听证的几点思考[eb/ol].中国税务网,2008-10-27.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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