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权可以行使为起算点。
(二)请求权的判断标准
上述判断体系从请求权内容出发,探究其变化而确定不同的起算时间,也是一种类型化的努力。这种分类能够成立的前提,是可以区分请求权内容的变化。如果不能较为清晰地或者大致地确定内容的变化,则上述分类不过徒增烦扰,但偏偏在请求权的变化判断上也是极其不易的。
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来看,权利的本质即为法律关系,请求权的变化无非是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化。具体到无效合同债权变化而言,主要体现在客体和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如果客体发生了变化,且权利义务的变化在利益范围、大小和幅度等方面较大,则应该认定请求权发生了变化。以此来衡量,借款案中客体未变化,内容变化不大,故请求权未变化,应以前请求权起算时效;而购房案中的请求从过户办证变更为损害赔偿,客体发生了变化,虽然内容(期待利益赔偿范围)上未变,但其请求权已由物权请求转化为金钱赔偿之债,故只能在新请求权可得行使的情况下起算时效。
问题在于,在名合作实借款案中到底请求权有无发生变化?如前所述,合同无效的请求权基础变化,通常是由原来的合同履行请求权,转化为返还财产和/或损害赔偿。这似乎表明,合同无效后的请求权内容变化,通常由履行利益变更为信赖利益甚至返还利益,产生了赔偿范围的差异。但事实上这个差异并不一定存在,如购房案中赔偿范围与履行利益范围其实是一致的(依据司法解释,差价部分是可以赔偿);同时,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三者之间,并不一定存在范围大小关系[13]245。具体到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与实际履行之间并不必然存在范围大小的差异。因此,仅从范围大小、数额多少判断请求权变化与否是行不通的。在名合作实借款案中,虽然请求权基础发生了变化,但其客体并未发生实质变化,均为金钱之债,然由于合同无效,当事人约定的过高利润法院不予支持,而仅支持本金及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故在数额方面可能较合同约定的要少,则是否从实质上变更了请求权?答案仍然是否定的,因为利润与本金及利息是同质的,形式都表现为金钱之债,只是数额上有差异。从上面三种情形可知,其实内容特别是利益范围大小和幅度变化,只是请求权变化的考虑因素,重要的是客体是否发生变化。
四、小结
以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制度立法目的为圭臬,从请求权的角度切入,笔者试图将不同类型的无效合同债权请求权时效的起算概括如下:
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
若合同无效前后请求权客体相同、且无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早于前句规定时间的,从其约定。
注释:
[1]聂宏光.给付型不当得利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j].法学杂志,2010,(11).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崔建远.合同法总论(上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dieter medicus.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c. f. mueller juristischer verlage [m]. 1992.5.46.
[5]张斌,卢文道.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几个问题[j].法学,1999,(2).
[6]杨少南.论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适用[j].现代法学,2005,(3).
[7]刘贵祥.诉讼时效若干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04,(2).
[8]李春.无效合同诉讼时效问题的论争及处理探讨[j].法律适用,2010,(10).
[9]吴庆宝.准确起算诉讼时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j].法律适用,2008,(11).
[10]王泽鉴.民法总则(增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11]larenz/wolf. alg1em1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9[m].auflage, beck, 2004, §44,rn. 7,s.
[12]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3](美)理查德 •克拉斯威尔.质疑富勒与帕迪尤[j].民商法论丛第3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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