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商业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探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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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两个层次。他律即中央银行和其他监管主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监管,属于强制性监管。 自律即金融机构自身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而建立的自我监控机制,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在国家宏观金融监管确立的条件下,完善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水平,加强金融业同业公会或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是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2.金融监管方式应加强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 合规性监管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纠正成本也很高。风险监管则是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管理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们要逐步推行风险监管;其次,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再次,要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 3.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国际金融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原有的法律法规,使其符合金融发展的要求。金融立法在我国可以说是刚刚起步,要合理有效地实施监管,这一工作必须予以强化。首先,必须健全合理的法律基础和公认的会计标准,它是金融监管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其次,各项金融法律法规既要规定其从事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更要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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