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 |
|
|
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启发群众诉讼监督线索报告意识,积极依靠群众获取诉讼监督线索。 (二)完善非自侦案件的侦查权 笔者认为突破目前诉讼监督瓶颈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力配置应当是在立法上赋予检察机关非自侦案件侦查权。侦查权与知情权不同,知情权即使在没有法律定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依然是可以通过一些合法的途径获得诉讼监督的线索,但是侦查权却是很难在于法无据的情况下行使的。 在诉讼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线索,但是却没有侦查权,只能移交反贪污贿赂部门或者反渎职侵权部门。问题在于并非所有的诉讼监督案件中被监督的对象均能构成贪污贿赂犯罪或者是渎职侵权犯罪。诉讼监督的内涵是宽广的,很多在非自侦部门认为需要监督的事项,但是却不够移送自侦部门的标准,那么可能会遗漏很多被监督事项。前文已经论述到被监督对象相对的独立性,如果没有法定的侦查权,继续进行深入侦查是困难的。只能通过与被监督机关协商以此获得深入进行诉讼监督所需的材料,但是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具有个案针对性,并没有形成长期的稳固的机制。因此检察机关非自侦案件侦查权的缺失成了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最终瓶颈。 (三)实现同步监督与知情权和侦查权共同实现刚性的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在配备了知情权和侦查权的前提下,如果依然是事后监督,那么监督的效果必将大打折扣。事后监督,一方面在证据方面易于灭失,难以获得理想的监督效果,更为重要的是事后监督属于一种惩罚式监督,只能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合法惩处,这样监督的效果并非十分理想。而同步监督一方面可以起到监督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在监督的过程中有形或无形的对被监督机关形成一种正确的引导作用。这样的监督会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价值最大化的使用。 目前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行为以事后监督为主,以侦查监督为例,对于公安机关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拘留这类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是没有决定权的,检察机关对其的监督只能是通过在审查逮捕的过程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提捕卷宗的审查对上述强制措施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因此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定位于同步监督是极为重要的。同步监督需要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上除了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以何种方式实现同步监督从而保障监督的刚性。以侦查监督为例,对于除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的同步监督,最佳的办法是将该类强制措施的决定权收归检察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拥有强制措施的决定权,是侦查阶段进行诉讼监督最有利的途径之一。同时以这种方式实现的同步监督具有刚性,易于达到良好的诉讼监督的效果。 四、结语 我们必须结束这个受“西方现代性范式”支配的法学旧时代,开启一个自觉研究“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新时代。笔者认为知情权和侦查权是开展诉讼监督的应有之义,但是目前由于我国法治尚处于逐渐发展的过程中,某些制度还处于探索阶段,出现不够完善是在所难免的,但是希望通过实践中的其他措施的弥补能够使得在缺失上述两项权力的情况下能够较好地开展诉讼监督,要真正突破诉讼监督的瓶颈,在立法上必须解决检察机关在对非自侦案件开展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问题。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试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 下一个论文: 简论检察机关预防非公领域职务犯罪的研究与思考
|
|
|
看了《试析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知情权和侦查权》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析流动人口犯罪问题研究 [法律论文]试析刑法的谦抑性 [法律论文]试析我国刑法中无限防卫权的研究 [法律论文]试析知识产权出资的风险及规避 [法律论文]试析对应收账款质押权实现的风险与防范 [法律论文]试析遗产处理过程中继承人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平衡 [法律论文]试析民法保护胎儿利益的理论基础 [法律论文]试析在经济犯罪中增设资格刑的几点构想 [法律论文]试析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时空要件的严格限定 [法律论文]试析对律师伪证罪的探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