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占罪中的埋藏物之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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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占罪之埋藏物是有主物,不是无主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表述的“他人的埋藏物”,所谓“他人的”是指非发现人本人所有的,而是属于他人的,也只有属于他人的埋藏物才可能是侵占罪之对象,而非所有的埋藏物均是侵占罪之埋藏物。这也表明,他人的埋藏物是有主物,不包括无主物。 无主物是自始至终便不存在所有权的物或所有权已终止的物。自始不存在所有权的物如野生的动植物,除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外,可以适用先占取得;所有权已终止的物如所有人自愿放弃了所有权的抛弃物,也可先占取得。对这些物的发现、占有是合法的,不存在侵占之说。而有主物可以是所有人明确的物,也可以是所有人不明确的物,认为埋藏物仅指所有人明确的物或仅指所有人不明的物均是片面的。 (四)侵占罪之埋藏物可以是公共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的“告诉才处理”的规定,对公共财物是否能成为侵占罪之埋藏物所造成的诸多困扰。我国宪法规定公私财产应受平等保护。如果“他人的”仅指其他私人的,则意味着属于国家、集体等的公共财物无法得到保护,这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这里的“他人”显然不仅仅指自然人,还可以是其他单位。由此可看出,“他人的埋藏物”中的“他人”理解为即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国家、企事业单位等具有合理性的。 (五)侵占罪之埋藏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 埋藏物一般是动产,如金银财宝等,这也是为一般人最容易理解的。在动产中有一类特殊的物,其流转需要办理与不动产一样的登记手续,因而又被称为“准不动产”,如机动车辆、船舶和飞机。这些财物同样可以成为侵占罪之埋藏物。动产又可以分为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一般认为二者均可以是侵占罪的对象,那么二者是否都可以是埋藏物?埋藏物是有形动产勿需解释,无形动产作为埋藏物的情形则值得细究。无形物通常依附一定的物质载体存在,如装在煤气罐里的煤气,储存在光盘中的信息等,这些物质载体被侵占也就侵占了其中的物,而这些物质载体被埋藏在地下或地上他物中的情形也是有可能的。因此,无形物可以是侵占罪之埋藏物,但是并非所有的无形物均可以成为侵占对象。知识产权的物质载体(如书本)即使被侵占,行为人也不可能获得知识产权,因而知识产权不可能是侵占罪的对象。 侵占罪之埋藏物是否可以是不动产?这个问题在我国尚未有人进行专门的探析,大多数人认为埋藏物只能是动产。首先,从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一些国家明确地规定埋藏物是动产,如意大利,同时有不少国家并未作如此规定,而是用“物”来表述。这说明埋藏物不仅仅是动产。被发掘的具有文物古迹价值的古城遗址或古代建筑等,应视为埋藏物受到刑法的保护。其次,出于保护公私财产权利的目的,侵占罪之埋藏物不应限定为动产,尽管不动产成为埋藏物的情形非常少见。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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