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基础及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
|
|
(二)明确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 1.被告人作有罪供述,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方面,刑事和解要求当事人双方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事宜进行协商,如果犯罪人不自愿认罪,就欠缺协商的前提条件。另外,刑事和解的初衷之一就是对被害人进行情感抚慰,引导其进行感情宣泄,如果犯罪人不自愿认罪,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的处理效果。 2.加害人和被害人自愿和解。刑事和解意味着当事人双方会对实体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进行谈判和协商,势必会影响到自己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和解的启动和开展必须以双方自愿意志为前提。下的自愿和解也就无法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 3.司法机关经审查同意或决定适用刑事和解的。 (三)明确刑事和解适用的程序 1.由加害人或被害人一方提出刑事和解申请,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由侦查机关提出和解建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 2.侦查机关对和解协议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主要审查案件的类型和特点是否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双方当事人是否基于自由意志自愿和解,加害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程度,和解协议的履行等等。 3.司法机关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刑事和解的决定,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4.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就加害人承担责任的形式、赔偿金额、履行责任的方式和期限,以及被害人是否同意不追究或减轻加害人刑事责任等内容达成协议,并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5.司法机关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认定协议不合法的,则决定终止刑事和解程序,启动一般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认定协议合法的,则针对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处阶段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1)如在案件侦查阶段,则由侦查机关作出撤案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并报检察机关审查;(2)如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则由检察机关作出对被告人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免除处罚的,由检察机关撤销案件或退回公安机关处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由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3)如在案件在审判阶段,则由法院作出无罪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或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6.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的,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对和解协议和量刑建议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庭审阶段被告人无需对犯罪事实和罪名做供述和辩解。 7.检察机关对加害人履行和解协议的过程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和解协议履行后,司法机关才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果加害人暂时尚不具有履行和解协议的能力,但表现出良好、积极的态度并有切实可行的履行和解协议的计划的,经被害人同意,也可在未履行和解协议时,司法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起检查监督的职责,对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一般刑事诉讼程序。 上一页 [1] [2]
|
|
上一个论文: 试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村庄社区化管理之法治视角 下一个论文: 试论检察机关如何积极构建未成年人法制教育新模式
|
|
|
看了《简析刑事和解的合法性基础及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的网友还看了:
[法律论文]试论扣缴义务人刑事的责任的几点思考 [法律论文]试析刑法的谦抑性 [法律论文]简析民法时效制度的运用与思考 [法律论文]试论刑事推定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法律论文]简析善意取得的功能 [法律论文]简析制约检察技术工作科学发展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论文]试析司法公正理念下的刑事诉讼程序改革 [免费范文]试析我国刑事和解的刑法学思考 [免费范文]浅谈醉驾助力车的刑事责任辨析 [免费范文]简析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
|